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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村(社区)党代会取代了村代会,鼓掌通过,决定将村仅有47.5亩土地和开发商合作,按规定应得房产不低于51%,最后竟然变成了27%。  

杭州市人民政府又是如何批准的呢?村民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杭州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公开。村民们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今天,收到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杭州市人民政府15日履行公开义务。634位村民告赢了杭州市人民政府。
   
  另据悉,开发商已同意向村让利6000多万元。但是,事情仍然没有完全解决。

 

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上沙村共有1300多村民,2000多亩地,这几年陆陆续续,土地都就国家征收了。村也改成了社区。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政府又将其中45.7亩返还给了村(社区),称为“留用地”。曾经,杭州市人民政府的这一规定,作为先进经验,得到过广泛宣传,认为是给农民们解决了生计问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规定,留用地可以有三种利用方式:自主开发、货币化出让、和房地产公司合作。

这三种方案都必须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对于合作开发,上述通知特别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应不低于51%。项目建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持有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51%的房产,且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
  
  居民们和居民委员会干部,尤其是社区党支部书记分歧很大。居民希望自主开发,书记希望和开发商合作开发。

可是,2010年4月22日,社区经济联合社还是和某开发商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项目命名为“上沙新城广场”。协议约定,项目建成后,社区经济合作社得建筑面积的51%,符合杭州市上述通知规定。

之后,双方成立了项目公司。

接着,社区经济联合社还是和某开发商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又约定,社区应得的51%,项目最终审批的容积率是3.5以上4.0以下的,社区只能得27%;最终审批的容积率是4.0以上的,社区得26%。

这样一来,社区的股份就只剩26-27%了。比原先降低了24-25%,不知道涉及多少金额?不知道有没有几个亿?

2011年2月,土地挂牌出让了,涉案地块为杭政储出[2011]3号地块。

社区居民们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上访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居民们认为,居民委员会将留用地和开发商合作开发并没有经过居民讨论同意。

杭州市人民政府将信访件转到了下沙街道办事处。2011年8月25日,下沙街道办事处作出杭信转201119151819号信访事项答复书,社区党员居民代表会议是“采用鼓掌通过或没有反对即视为默认同意的方式”。似乎很有全国党代会和全国人代会开会的气派。

2011年9月,634多居民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

按照法律规定,土地出让是需要经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那么,如果荒唐的事情,杭州市人民政府又是怎么批准的呢?

2011年9月19日,我代理村民们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1、批准杭政储出[2011]3号地块挂牌出让的批文;2、审查批准时审查的材料。

杭州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公开。2011年11月7日,我代理村民们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杭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公开义务。

2011年11月23日,我收到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公开办[2011]1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杭州市人民政府并提供了村民们申请公开的第1项政府信息:府办简复第B20102173号批文。但落款时间竟然是2011年10月18日。之前,杭州市人民政府曾有人打电话给我,说早寄出了,怎么会没有收到,等等。

但是,杭州市人民政府依然没有公开第2项政府信息,即“审查批准时审查的材料。”而这一点,才是关键。

今天,我收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复决201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杭州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权限内公开村民们申请的第1项政府信息,即批准杭政储出[2011]3号地块挂牌出让的批文行为违法,责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公开“审查批准时审查的材料”。

我们等待着,杭州市人民政府揭开揭开锅盖,到底是如何批准土地出让的。

前几天,接到出面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的居民代表电话,开发商同意向社区让利6000多万元,三分之二居民代表已经签署了同意意见书。但是,他认为,有些居民代表签名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维权行动仍然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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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164篇文章 51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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