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注:一坨屎劳教案出现了全国罕见的现象。重庆市劳教委收到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认为其作出的劳教决定是合法的,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为此,经过我们三位律师(我、斯伟江、浦志强)和当事人的商量,准备向重庆市劳教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取得劳教决定书等材料。

里面有没有猫腻,有多少猫腻,让我们试且以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方洪,男,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660401027x,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89号

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宁波市中兴路655号梅柏公寓四楼。

电话:0574-87801614,手机:13805887757,邮编:315040。

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市八里庄西里97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4号楼307。

电话:010-85869176,手机:13901008963,邮编:100025。

申请事项:

2011年4月28日,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对申请人劳动教养一年。申请人当即被送往涪陵区拘留戒毒所执行。同年8 月2日,你单位作出所外执行决定。2011年8月19日又撤销执行所外执行决定。

在此之前,4月24日,涪陵公安分局曾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拘留10日。29日又自行撤销了行政拘留决定。

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你单位申请公开:1、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外执行决定书、撤销所外执行决定书;2、你单位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审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公安局涪陵分局提交的材料(含行政拘留决定书、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信息,前者属于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你单位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人要求将以上材料复印件寄给申请人或者代理人。以上法律文书,除了劳动教养决定书,都没有送达申请人。劳动教养决定书,虽然曾经送达申请人,但后又被重庆市公安局民警搜走。

 

此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方洪

              2012年6月7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1801篇文章 4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75:吴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其他行政行为案——专利权期限届满通知的可诉性

行政参考案例74:东莞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某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

行政参考案例73:浙江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李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于非形状构造类特征的考量

行政参考案例72: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说明理由

行政参考案例71:苏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新颖性评价

行政参考案例70:刘某明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以保护规范理论作为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重要基准

行政参考案例69:德国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新颖性单独比对原则及同一现有技术文献中存在矛盾记载时公开内容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68:吴某君诉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外汇处罚案件中对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的界定

行政参考案例67:深圳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用语解释的合理性

行政参考案例66:上海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