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500多位村民因为土地、拆迁打行政官司已经持续了4年多。先后告了余姚市国土局、余姚市政府、宁波市国土局、余姚市公安局、街道办事处、城管局,牵涉到了3个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省高院。
10月29日,起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我认为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帮余姚市人民政府做了挡箭牌。
本案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
第一阶段 告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余姚市人民政府、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这起案件,我是2008年9月接手的。
首先涉及到的是中国裘皮城的非法用地。
大名鼎鼎的中国裘皮城,座落在浙江余姚朗霞街道杨家村西干片。西干片原来是西干村,2001年和杨家村、和应家村合并为现杨家村,但是土地并没有在三个村之间调整。原西干村所有土地,仍然属于西干片村民小组共有。
西干片500多位村民说,中国裘皮城90亩是他们的集体土地,未经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之前,他们曾经自己采取激烈行动,结果有几个人被判了刑。无奈之下,决定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
1、起诉余姚市国土资源局。
我接手后,首先向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投诉。然后,以国土资源局不作为为由,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出示了余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起诉余姚市人民政府。
经过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解决问题。在复议决定确定的法定期限内,我们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余姚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慈溪法院作出维持判决后,我们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起诉。如今,村民们申诉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期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协调工作,可是,我感到连街道办事处也没有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放在眼里。
3、起诉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接着,我又代理村民们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查处余姚市政府非法批准用地行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未作答复。我们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宁波市人民政府竟然维持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查处行为。我们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东区人民法院判令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答复。
2011年3月24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答复,认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认定没有土地违法行为,因此该局不予立案审查。村民们再次向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在,本案仍然在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第二阶段
4、起诉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5日凌晨5点,余姚市城管执法局、余姚市朗霞街道办事处和杨家村干部在未征得西干片大多数村民同意,也没有取得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强制拆除了西干片农民集体所有的两幢房屋,占地约5亩,建筑面积2992.08平方米。
8月25日,西干片农民干长明等507人向余姚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9月20日,余姚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村民应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们系西干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无法证明507人已经超过了集体经济成员半数。
这个理由,显然无法成立:
一、村民们的身份证证明他们居住在杨家村西干片,除此之外,就没有什么证据了。
二、507人已经超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数的一半,507位的陈述应该就足以满足受理复议申请的要求。除此之外,村民们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
三、这些村民是否系西干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西干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数是多少,是余姚市人民政府应该认知的内容。而且,这一信息是由余姚市政府、余姚市朗霞街道办事处和杨家村村民委员会掌握的,村民们所述不实应该由余姚市朗霞街道办事处和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举证证明。
四、在同一案件,相关联的复议和诉讼中,宁波市人民政府、慈溪市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江东区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曾经根据村民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身份证明,认可主体资格,唯独余姚市政府例外。
我们申请行政复议时,并且提供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甬行终字第189号、第190号、第191号行政裁定书,都认定这些村民是西干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认定人数已超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数的一半。可是,余姚市政府认为,那是2010年的事。
9月27日,我代理村民们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且人数500多位,应该以中院为一审管辖。
可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指定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
5、告余姚市公安局。
上述强拆房屋过程中,余姚市公安局不仅未予制止,反而协助违法犯罪行为,事后并拘留了一位村民,显然不合法。村民们向宁波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仍然在宁波市公安局复议之中。
第三阶段
2012年5月,有建设单位在余姚市朗霞街道杨家村西干片广电站西(朗霞街道健康路北侧)1.5亩土地施工。该地块系杨家村西干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村民们说从未见征收土地公告。2012年6月20日,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7月4日,余姚市人民政府提供了浙土字B[2009]-034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2012年7月7日,村民们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征地批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受理后,于10月18日作出浙政复[2010]20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理由是,村民们未提供其在涉案土地范围内具有土地承包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村民们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在复议阶段,我曾经明确告知省政府,涉案土地属于西干片(原西干村)村民集体所有,2001年原西干村、杨家村、和应家村合并为现杨家村,但是土地并没有在三个村村民集体之间调整。西干片现有成年人(也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952人,原告508人已经超过半数。对此,并提供了法院生效裁决。
集体经济组织过半数成员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复议申请?这是本案的焦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直坚持集体经济组织过半数成员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道理,有权提起诉讼,当然也有权提出复议申请。但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一直坚持,无权提出复议申请,说是还就此请示过国务院法制办。不过,在今年上半年,我代理杭州市700位村民提出复议申请的案件,浙江省人民政府改变了这一做法,确认了半数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其实,从《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得出结论,有权提起诉讼的,就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这样的案件,浙江省人民政府愿意作余姚市人民政府的挡箭牌,让人感到不可思议。不过,余姚市有关方面的活动能量,早在10多年前,我就深有感触。在办案手记也专门提到过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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