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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6日,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麦岭沙村郑应明等10人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经过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未能解决问题,继续向国务院提出复议申请。

2012年11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就本案在杭州国家之江度假区举行听证会,通知我参加。但,没有发通知书。

我很高兴。这可以说是国务院在进步。前些年,在几起案件中,国务院法制办到地方调查,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陪同,都遭到拒绝。国务院法制办经办人明确表示,他们不跟律师见面。

国务院为征地复议案件举行听证会不多,应该是有所选择的吧。

今年上半年,浙江宁海的一起案件,村民们主动提出要求,经办人同意。事情后来得到了妥然解决。这次是我第二次参加国务院法制办的听证会。

时间:是11月8日下午14:00。地点:杭州国家之江旅游度假区杭州云溪海航度假酒店。

13:45,我到达杭州云溪海航度假酒店,发现酒店行政楼门口几位被拆迁人正在交涉,他们想旁听听证会,却被政府指派的4名保安拦在外面。

听证会,按照法律规定是应该公开的。国务院法制办举行听证会,让其他市民听听应该也是有利无害的事。但是,如今的世道本来就不大正常。我也就没说什么,毕竟这几位不是我的当事人。

谁知道,保安居然把我也拦在了门外。怎么解释也没用。原来政府给他们的指令是只允许4位复议代表人进去。

我自然是发了些脾气。一会,政府官员过来了,我们才进去。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首先是我发言,我本来决定严厉批评一下,当地政府安排保安拒绝让我入内的事儿。主持人却很快制止了我发言。

主持人很年轻,大概30岁左右,对这次听证会很认真,但有些性急。我仍然坚持提出,这是听证会的程序问题,但讲得很简单。

接下来,我阐述了三个观点:

第一、我提出我至今没有看到过案件详细材料,因为从提出复议申请之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到浙江省人民政府复议阶段,到国务院决定举行听证,都没有能够看到详细材料。我提出有些内容只能寄托国务院法制办经办人严格调查。

接下来,我刚提到希望以后复议程序是否能够更加规范一些,譬如,是否能够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申请人,毕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跟行政复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复议材料)关系应该更加紧密。

主持人再次打断我的发言。我坚持讲完了自己的观点,但失去了连贯性。

主持人四次打断了我的发言之后,听证会进入了佳境。对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我提出了两点质疑。

第一、浙江省人民政府认定本次征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能成立。这是本案的关键。

浙江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涉案地块是“商服用地”,也即是商业服务业用地。可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却标明是“公共设施用地、文化旅游商业兼容用地”。

之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国土分局副局长说前者是国土资源部门的分类,后者是规划部门的分类。还有其他几位官员进行了辩解。

当然都是扯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该协调一致,是《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分类自然应该统一,“商服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文化旅游商业兼容用地”是矛盾。

第二、是程序问题。我提出的问题,主要是没有征求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审查结果也没有经过土地使用权人的确实。这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的。

更加严重的是,涉案土地所有权是西湖区袁浦镇麦岭沙村12、13组的,而不是西湖区袁浦镇麦岭沙村的,可是,土地是否征收以及补偿标准却是麦岭沙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而不是麦岭沙村12、13组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麦岭沙村共有村民代表37人,麦岭沙村12、13组只有村民代表各两人。

上述做法显然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4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有意思的是,主持人事先随机抽取的三位村民代表,都不是12、13组的。听证会生动地说明了讨论征地的村民代表,和土地是否被征收以及如何补偿毫无关系。

大概是国务院法制办同志说,当地政府和村民太对立了。听证会结束后,几个官员纷纷过来和我交流,国土分局局长还准备亲自送我上车,弄得我惊慌失措。

倒不是我和政府官员有多敌对,关键是,我得考虑到村民们的心情,我不想引起村民们的任何怀疑和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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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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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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