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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是浙江余姚一起拆迁案件,针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也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提起的诉讼中,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是前置要件。

  本案项目是宁波市发改委批准的,按照法律规定,选址意见书应该由宁波市规划核发。可是,宁波市发改委在一审中出示的选址意见书却是余姚市规划局核发的。

  我在法庭上指出,这是一个无法原谅的严重违法。但是,余姚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没有采纳。我们上诉时,这仍然是一个重点理由。

  昨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的案卷中,突然出现了宁波市规划局给余姚市规划局的函件,内容是,余姚市规划局曾经就本案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请示过宁波市规划局,宁波市规划局同意由余姚市规划局先行核发。

  这一函件,无非是想说服,余姚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之前是请示过宁波市规划局同意,因此职权方面没有问题。

  这一函件内容本身就极其荒唐,宁波市规划局为什么不自己核发,而同意余姚市规划局核发呢?

  更加关键的是,一审中根本就没有出现过这份函件,交给我们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法庭上没有出示,一审判决书也没有记载。

  我在法庭上明确提出,这是一份伪证,我并且对政府和余姚市人民法院这种做法表示了极大的愤慨。

  主审法官试图制止我在这方面继续展开,但我坚持进行了谴责。我说,这是对法庭和法律的侮辱。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不受到严厉谴责,法庭就跟窑子无异。

  我知道法庭上只有我一个人在坚持这种严肃性,但我深信这是法律人必须坚持的,因为这是我们的底线是我们的内裤。

  庭审结束后,我希望主审法官能将这份证据材料复印件给我,既然是被上诉人(被告)提供的,自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给我们一份。

  她说一定给我一个答复。但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有拿到这份材料,我也跟行政庭庭长交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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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801篇文章 4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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