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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2日,朱母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朱令令案“立案侦查、侦破过程和结果”。5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答复不予公开,但未明确具体理由。

  当天,朱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北京市公安局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朱母申请公开的“‘立案侦查、侦破过程和结果’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权的过程中制作的刑事侦查卷宗,属涉密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008年9月3日,北京市政府以“因本案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已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作出解释,故不能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由,中止行政复议。

  2009年2月11日,北京市政府以“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部门已将研究结论告知本机关”为由,恢复行政复议。

  那么,北京市政府向国务院法制办请示的是什么?国务院法制办作出的答复又是什么呢?

  根据本案情况,我认为,北京市政府请示的问题应该是,朱母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应该是否定的。

  国务院法制办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编写的培训班指定教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中,对该条例第二条是这样解释的:“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

  2009年3月16日,北京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北京市公安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未说明理由违法,撤销了北京市公安局的答复,但没有责令北京市公安局公开朱母申请的信息。

  我的理解是,北京市政府认为,责令北京市公安局公开朱母申请公开的信息,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北京市政府无法确定是否应该公开,也应该责令北京市公安局重新作出答复。

  这就是北京市公安局不公开信息的逻辑。

  如果朱令令案的律师团准备继续依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政府公开,是注定要失败的。

  当然,仅仅是我从专业角度的分析,供参考。

  最后,必须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我认同朱母申请公开的信息确实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但我不同意北京市公安局认为这些信息“属涉密材料”的说法,也不同意“刑事侦查卷宗”就可以拒绝公开的说法。我会另外具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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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801篇文章 4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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