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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今天上午收到的:

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010年第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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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尧新等11人:

我部于2010年9月13日收到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经查,你申请获取的“新建铁路沪杭甬客运专线杭甬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由该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的,其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你可向该工程建设单位上海铁路局提出申请。

你申请获取的“新建铁路沪杭甬客运专线杭甬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现向你提供,详见附件。

特此告知。

环境保护部政务公开专用章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我认为这一答复至少存在以下几点异议:

一、我们知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建立透明政府,满足人民知的权利,以便对于政府行政进行监督,制度基础是国民主体。可是,按照环保部的观点,只公开环境报告书的批复,不公开环境报告书,实际上根本就无法判断批复合法与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某种程度可以是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行性的批复,离开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当事人甚至不可能读懂批复的内容。

因此,可以说环保部答复不仅违法,几乎是掏空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意义。

另外,环保部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扰乱了基本法律概念,环境影响报告书起作用的是其无形的内容而不是有形的载体,不应该称为所有权,是否公开则取决于会不会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环保部建议当事人向上海铁路局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是上海铁路局是建设单位,在本案中是民事主体,如果上海铁路局不肯提供,难道还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保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属于前者,环境影响报告书属于后者,都属于应该公开的内容。按照环保部的逻辑,“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信息所有权就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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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801篇文章 4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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