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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6日,田尧新等11名因不服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建杭州至宁波铁路客运专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 2008 ]3313号),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复议申请。我是申请人代理人。前些天,我收到的补正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

发改复补字[2010]68号

田尧新等11名申请人:

9月9日,本机关收到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你们因不服国家发改委作出的《关于新建杭州至宁波铁路客运专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O08]3313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田尧新作为申请人之一,与被复议项目批复之间的利害关系不清楚,申请材料中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依法应予补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请于9月24日前将补正材料寄达本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你们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这份补正通知书,让人难以理解。且不说,申请复议时,申请人田尧新提供是否足以证明他与杭甬客运专线项目批复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人田尧新与杭甬客运专线项目批复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还需要补充证据加以证明,也不至于影响其他10位申请复议的权利,对于其他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也应该受理。国家发改委也只应该要求田尧新1个人补正,而不应该要求11位申请人共同补正。

再进一步说,我们老百姓总是认为,中央官员总是特别聪明,尤其是中央领导,实际上由于没有多少实务经验,更由于很难听到反对的声音,越到上面处理问题思路往往越简单越幼稚,而且幼稚程度与在上面任职时间长短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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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164篇文章 51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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