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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15”大火发生,就快一周年了。可是,没有人告诉灾民们谁在处置善后工作,向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说是党委文件拒绝公开。于是,灾民们再次将上海市政府起诉到了法院。

和追问善款走向的案件一样,这种诉讼恐怕也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都称得上是世界奇迹。我实在不明白国家是怎么走到这一步的。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韩正,市长。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2011年10月9日对原告作出的告知书(编号:sq20110377-1),判令被告限期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原告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大火事故发生,就快一周年了。可是,灾民们却连到底是什么人在处置善后工作也不清楚。大火发生后第二天,新闻媒体报道被告上海市政府就成立了“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但报道中,只明确了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担任组长,市领导殷一璀、胡延照、沈骏、张学兵及市政府秘书长姜平任副组长。

相应地,善后处置工作,基本上是在暗箱操作。政府方面提出的方案,让原告不可思议。譬如:1、房屋赔偿方案中有一项选择是回迁,可是,728号大楼是否安全却尚未检测;2、将签订赔偿协议和领取社会捐款捆绑在一起;3、将社会捐赠款物冒充政府救助发放;3、汇总、发放大火案社会捐赠应该是善后处置工作最核心内容之一,可是,至今也没有向灾民公开,到底有多少人捐赠了多少款物。

根据各种迹象,原告有足够理由怀疑,很多领导小组成员,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已经可以确定的是,副组长沈骏,系主管消防副市长,后来国务院也给了记大过处分。估计其他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党政官员(详见附件),尤其是静安区的,也大多进入了领导小组,因为他们都是相关单位负责人。

由这些人来处置善后工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就是自然的了。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人自然会压低赔偿额度,甚至将社会爱心捐赠款物充当赔偿。同时,这些人受到了大火案牵连,也不可能心平气和、客观公正地处理灾民们的事情。

就像法院公正审判的第一要素是审判组织必须公正一样,行政执法也一样,灾民们有权申请有利害关系者回避。为此,原告必须要弄清领导小组名单。

2011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领导小组批文和名单。10月11日,收到答复。答复中,被告告知原告,除了组长、副组长之外,领导小组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办、市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静安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但是,没有明确成员具体个人名单。

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称,领导小组是上海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灾民们申请公开的是党委文件,不予公开。

原告认为,被告所谓上述批文是党委批文、不予公开,理由不能成立:

一、11月15日发生大火,第二天,即成立了领导小组。全世界的媒体都进行了报道,报道中非常明确,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的,无一例外。譬如,新华社就是这样报道的,其他网站则转载了新华网。更加主要的是,这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大火事故善后处置,是行政工作,上海市委岂能、岂会以党代政?

二、即使领导小组是上海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按理说,批文也应该是上海市委和市政府共同作出的。也就是说,按理说,这一批文,既是上海市委批文,也是上海市政府批文。被告同样没有不予公开的理由。

而且,上述信息的公开应该不至于侵害上海市委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知道被告有没有征求上海市委的意见?上海市委不应成为被告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挡箭牌。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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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23篇文章 33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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