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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记者吕明合在这篇报道中的表现非常没有节操,譬如明知我与本案无关却不予说明,还捏造事实说我拒绝接受他的采访。

 

 

对所谓的“司法黄牛”案的说明 

 

 既然已经演变成了公众事件,而我也似乎称得上是公众人物,就觉得有责任说明一下:

  

 一、不管本案是否有问题,与我个人都没有任何关系。我只代理民告官案件已经10多年,主要是行政案件,偶尔会有国家赔偿案件。本案是一起执行案件,不是我的业务范围。

 事实,我也确实没有代理这个案件。而且,这个案件牵涉到的人,除了本所律师周正付,其他涉案律师、法官、当事人,我也一个不认识。好像甚至没有见过面,也可能见过没有印象。

可以大声张扬的是,我这一辈子都不可能跟司法腐败扯上关系了。一方面,一个专门民告官的律师也没有可能搞司法腐败,即使我想,法官也不敢呢。另一方面,法治的追求,已经成为我生命的一部分,我不会轻易地残害自己的生命。同样重要的是,我有可靠的物质基础是,我不缺乏这个钱,我正常合法执业,足以过着很宽松的生活了。而除此之外,我对钱没有特别的爱好。

 

 二、对于本案,我甚至没有管理责任。这么说,网友们可能不愿意听,但却是事实。律师的执业是独立的,虽然我是律师事务所主任,也必须尊重每一位律师的执业自由。执业过程中的一些信息,除非执业律师和当事人愿意,律师事务所和我都无权侵入。

 这个案件,在律师事务所的各种手续都是齐备的。从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周正付所有的资料来看,目前的情况是,承办律师完成了代理工作,当事人拒绝按照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没有证据证明,承办律师周正付成了司法黄牛,或者被司法黄牛利用了。

 至于,25%的代理费没有违反法律,只要当事人自愿,50%也未偿不可。

  

三、这个案件是不是涉嫌司法腐败,大概只能有司法机关来做结论。

一个是民事案件。代理费纠纷案件,现在由舟山市两级法院在管辖,一审法院判决本所胜诉,舟山市中级法院尚未开庭。

一个是刑事案件。如果法官有问题,通常先由纪检部门审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一般群众涉案,则直接由公安机关调查。听说当事人在到处举报、控告,但似乎尚未启动这一程序。

 这话听起来是套话,但除此之外,似乎别无办法。  

  

 四、记者吕明合在这篇报道中表现得非常没有节操,我甚至怀疑他和当事人之间有什么不正当利益关系,当然我没有什么证据。

 我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我跟这个案件没有任何关系,他很清楚。虽然我和他从未见过面,但是我和他在宁波有共同的多年的熟人,对案情很熟悉,也是新闻界的。这位熟人曾经多次向他说明我跟这次纠纷无关。另外,我在去年在微博上也发了声明。

可是,正如大家看到的,报道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我涉嫌搞司法腐败,但从一开始就报我放在被举报人第一位,结合其他的一些描述,毫无疑问会引起读者对我的误会。这应该正是吕记者的刻意追求,希望赢得更多的关注把事情搞得更大。

 其次,报道说我拒绝接受采访,则完全是捏造事实。817日下午,吕记者打电话给我,开始没有说是什么案件,只是说有几个问题要请教我。当时,我在杭州火车东站,正准备去北京。我向他说明了这一情况,也回答了他几个问题。

 我感觉到他的提问倾向性很强,听了我的回答很失望。事后并未表示还想当面采访。结果不仅报道中没有用我的话,反而说拒绝接受采访。读者们难免觉得我似乎心中有鬼。

 记者是我最尊重的职业之一,但有些记者的素质实在让人很遗憾。

 

 

链接:一起蹊跷的执行代理案:“司法黄牛”,还是正常代理?http://www.infzm.com/content/111374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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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40篇文章 9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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