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当事人的房屋虽然没有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但对该房屋仍具有一定利益,其自行将其房屋拆除是为了配合政府实施的项目建设,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应给予当事人相应的适当补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5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雪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栗朝举,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峰,该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碧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素真,女,194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睢阳区政府)因李素珍诉其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29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睢阳区政府申请再审称,案涉房屋建设在集体所有的耕地上,建设房屋时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违法建筑。李素真早在2014年已自行拆除案涉房屋,但睢阳区政府2016年7月26日才作出《关于对商丘市汉梁文化公园二期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商睢政〔2016〕9号),李素真自行拆除房屋的行为与房屋征收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不应由睢阳区政府支付李素真房屋征收补偿款。李素真不是案涉房屋占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亦不是该土地所属的村集体成员,一、二审判决适用安置补偿标准,无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李素真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素真的案涉房屋未被依法认定为非法建筑,房屋被拆除前,睢阳区政府还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信息采集,对房屋结构、面积等进行了确认。经一审法院调查核实,案涉房屋原为招商引资项目,后因征收被拆除,房屋信息采集表载明的情况真实。李素真的房屋虽然没有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但李素真对该房屋仍具有一定利益。李素真自行将其房屋拆除是为了配合睢阳区政府实施汉梁文化公园二期项目建设,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睢阳区政府应给予李素真相应的适当补偿。一、二审法院未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的安置补偿标准,而参照睢阳区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中675元/平方米的标准判令睢阳区政府对李素真进行补偿,并无不当。睢阳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斯斯
书记员 王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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