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同一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并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当事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补偿问题应在赔偿程序中一并解决。但如果案涉房屋经过了合法的行政补偿程序,那么行政赔偿的范围则仅限于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4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英,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瑞梅,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系王建英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建英、郑瑞梅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芝罘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赔终24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建英、郑瑞梅以原审法院混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法律关系,应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并就赔偿问题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无需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争议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以现市场网签房价为准赔偿2084539元,赔偿租金约为372300元,土地院落应依法补偿4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同一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并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当事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补偿问题应在赔偿程序中一并解决。但如果案涉房屋经过了合法的行政补偿程序,那么行政赔偿的范围则仅限于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本案中,芝罘区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王建英、郑瑞梅基于此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关于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赔偿问题,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芝政征补[2012]1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涵盖。原审法院又酌定判令芝罘区政府赔偿其屋内财物损失3万元、租金损失906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和生活常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建英、郑瑞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建英、郑瑞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琨琨
书记员 耿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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