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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同一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并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当事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补偿问题应在赔偿程序中一并解决。但如果案涉房屋经过了合法的行政补偿程序,那么行政赔偿的范围则仅限于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4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英,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瑞梅,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系王建英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建英、郑瑞梅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芝罘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赔终24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建英、郑瑞梅以原审法院混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法律关系,应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并就赔偿问题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无需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争议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以现市场网签房价为准赔偿2084539元,赔偿租金约为372300元,土地院落应依法补偿4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同一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并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当事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补偿问题应在赔偿程序中一并解决。但如果案涉房屋经过了合法的行政补偿程序,那么行政赔偿的范围则仅限于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本案中,芝罘区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王建英、郑瑞梅基于此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关于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赔偿问题,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芝政征补[2012]1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涵盖。原审法院又酌定判令芝罘区政府赔偿其屋内财物损失3万元、租金损失906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和生活常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建英、郑瑞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建英、郑瑞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琨琨

书记员   耿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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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164篇文章 51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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