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火案手记:灾民们诉静安消防支队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2年1月17日13:30,灾民们诉静安区消防支队政府信息公开案,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这是上海大火案系列行政诉讼中的第6起。之前的5起都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我照例8:00由助手开车送我到上海。和几个灾民吃了中饭,13:00出发到法院开庭。
在法庭门口,我们首先看到的是五、六个“维权” 警察。王閧等灾民和他们似乎很熟,彼此打了个招呼。
13:15,我准备进入法庭。刚进入门口,就被法警迎走,法警问清楚我是“袁裕来律师”后,我还没有领律师牌,就直接把我往法庭里带。符号想和我一起走,结果被法警防止,法警说他们让我走的律师通道。
对于这种礼遇,我感到很享受。这说明,上海大火的诉讼,受到了尊重。
进入法庭后,我发现靠近被告一边的旁听席上很整齐地坐着近30位旁听者。是法院和政府安排的。而随我和灾民一起来旁听的人,却未能进入法庭,而是被带二楼法庭进行视频旁听。法院这种安排,自然是为了控制场面。
法庭宣布开庭后,原告诉讼代表人对此提出异议,说这样很不公平,很多参加旁听的是灾民,只是他们不是诉讼代表人,因此无法坐到原告席上。
审判长要求现场法警去了解到底是怎么回事,说旁听这块不是合议庭安排的,但庭审没有停止。一会,一位法警队长之类的,回来报告说,庭审已经开始,按照规定,不再调整旁听席位。对于这种小聪明,我心里感觉很好笑。
被告代理人是两位女性。庭审一开始,她们就表现出对行政诉讼规则的不熟练。这个很正常,估计她们代理行政诉讼也不会太多。审判长有时不得不刻意地提醒被告代理人。我提出过一次异议,希望法庭保持“中立”。不过,总的来说,审判长驾驭庭审水平很不错,很耐心。
庭审的焦点很集中: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是不是明确?
2011年8月23日,我代理灾民们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静安消防支队申请公开:1、728大楼消防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批文;2、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3、自728大楼投入使用以来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9月12日,静安消防支队寄来补正申请告知书,认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求提供申请信息的具体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9月13日,我回复称,灾民们申请公开的信息“特征描述”很清楚。
10月17日,静安消防支队提供了728大楼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和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同时对第2、3项申请,认为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法庭上,被告代理人仍然坚持了原来的观点,提出:
1、728大楼投入使用后可能有改建、扩建等情况,都需要消防审核和验收,不知道灾民们申请政府的是哪个消防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批文,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2、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灾民们的申请书没有明确要求公开的是,消防部门对什么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对此,我提出:
1、原告要求公开的是“728大楼消防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批文”,如果大楼投入使用后有改建、扩建,新建、改建、扩建消防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批文就都在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内,被告都应该公开。如果被告对此来异议,希望原告进一步明确,补正通知书也应该明确说明,要求补正的是什么。不过,728投入使用后,其实并没有改建、扩建过。
2、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而是“建设工程”,原告要求提供的是728大楼的消防监督检查情况,申请公开对象应该很清楚。至于,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是谁,是被告应该明确的内容。
3、灾民们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内容和第一项是配套的,既然被告提供了消防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批文,就应该提供了第二项,即建设单位申请消防审核和验收时提供的材料。
最后陈述阶段,我希望法院和政府能够把安排旁听席位这种聪明才智用来切切实实地解决问题,上海作为全国处于第一层面的国际大都市,不应该不断地展现自己龌龊的一面。
休庭20分钟后,法庭当庭审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并没有丝毫出乎我意料。
总的来说,这次庭审感觉不错,主要是感觉到,经过多次诉讼,很多政府官员,尤其是法官的良知,正在被唤醒,内心中支持灾民维权的人越来越多。
毕竟,灾民的诉讼直接针对的是这座城市的公共安全问题。而大家都生活在这座城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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