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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安部123令接触上位法?

  1、《道理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对“抢黄灯”应予处罚。

  该法第26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警示”,是指警戒、示意,生活中我们也经常能够看到“消费警示”,只是一种提醒,并无强制性的意思。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没有规定“抢黄灯”应予处罚。

  《条例》第38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这一条文被认为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的立法依据。

  但是,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结合《道理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也只能理解为警戒、示意、提醒,行政法规不能在法律规定增设义务规定,更无权增设处罚行为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10条第2款“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条例》没有规定“抢黄灯”应予处罚。

  3、公安部令第123号增设了处罚行为种类?

  其实,公安部123令并没有明文规定“抢黄灯”应予处罚。公安部123令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只是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公安部交管局解读时才认为“抢黄灯”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记6分。

  公安部交管局这一解读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二、起诉不会法律上障碍。

  对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同时附带记分或者仅仅记分)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应该不会成为问题。
 
  有网友提出,人民法院无权审查公安部规定的合法性。这是不熟悉行政诉讼规则和实践。

  首先,正如上述,本案甚至无需审查公安部123令相关条款是否合法,而只涉及到公安部交管局解读是否符合上位法,123令只能作出符合上位法的解释。

  即使需要涉及公安部123令的合法性也不成问题。人民法院虽然不能直接宣告公安部123令相关条款违法、无效,但可以选择不予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早已不是什么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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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50篇文章 38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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