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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耻:年终考核收案数和结案率
 
 
  每年年终,法院都会考核收案数和结案率,时间一般截止到12月20日。由此导致的结果是:1、到了年终,该立的案不立;2、已立的案件突击审判,草率办结。
  这种现象也一直有人在批评,但是批评的对象常常是年终不立案。其实,更大的危害是仓促、草率结案。
  这种做法如何不符合司法规律,到底有多大危害,我不准备展开。网上深入分析的论文不少。
  我只想举个杭州中院的例子,用来说明,为了收案数和结案率,法院的做法能够荒唐到什么程度。
  那是浙江富阳的拆迁案件。21位被拆迁人委托我提供服务,其中17位被拆迁人的拆迁裁决案件,起诉到了富阳法院。也就是说,是17起案件。  
  富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上诉状是我用邮政特快寄到富阳法院的。
  富阳法院11月23日签收,11月23日是星期六,因此一审经办法官收到上诉材料的实际时间应该是11月25日。可是,11月26日,我就接到了杭州中院的电话,说准备安排本案在12月2日开庭。后改到3日。  
 那可是17起案件的上诉。富阳法院经办法官收到材料后,需要逐一审查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后向被上诉人和第三人送达,等待它们答辩。答辩期是10日。然后,富阳法院将材料交到杭州中院立案庭,立案庭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才移送行政庭。
  这些工作竟然在一天之内就完成了。真是一个司法奇迹,是一个司法丑闻。  
  结果呢,杭州中院增加了17起行政案件,当然肯定会在12月20日之前结案。我相信,杭州中院行政庭需要突击审结的肯定不止这17起案件。  
  如此仓促如此草率,案件质量能保证吗?我相信这不会成为法官考虑的重点。即使经办法官想考虑,如今的司法体制下,也没有这种权利。
  这些案件可是拆迁案件,涉及到被拆迁人的重大利益,涉及社会的稳定。可是,谁会真正在乎呢?
  这样的奇迹是司法之耻。法院无视办案质量考核年终结案率,和医院不管病人死活,考核年终出院率是同一个道理。
 
 
  不能不说明,我没有收到过被上诉人富阳市国土资源局和第三人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答辩状。根据杭州中院的说法,本案被上诉人没有提出过答辩。答辩期未满,一审法院即向二审法院移交全部案卷,程序严重违法的。
  但杭州中院介绍说,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出具了放弃答辩的承诺。这充分说明了两级和政府的勾结,它们各取所需。法院增加了2013年的收案数、结案率,政府则企图让拆迁裁决蒙混过关。
  答辩程序不仅仅牵涉到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必须根据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准备诉讼,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还有助于法庭更加深入审理案件。
 
  
  那么,一审法院裁决的质量如何呢?
  简单地说,是一塌糊涂。我专门代理行政案件10多年,代理了大量的拆迁案件,质量如此低劣的裁决却是第一次见到。
 
  富阳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存在的问题很多很明显,简直让人不可思议。一审时我在法庭曾经放言,法院根本就不敢判被拆迁人败诉。以致于被告律师在庭审后,都不好意思了。
 
  简单地说几点,以其中一位被拆迁人骆学大的裁决为例:
 
  一、建筑面积问题。
 
  1、当事人房屋总房屋建筑面积是700多平方米,裁决却认定是612平方米。一审庭审中,被告承认没有测量过,但说不出数据从何而来。
 
  2、裁决认定,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为105平方米,建筑层次为三层,因此合法建筑面积为315平方米。也就是说,裁决认为二、三层的建筑面积和房屋占地面积是一致的,阳台无需考虑。这明显违反了《房产测量规范》规定。
 
  3、涉案房屋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确定的合法面积是4层,裁决却只认可3层。
 
  二、评估报告问题。
 
  1、一审庭审中,被告甚至说不出评估机构是如何产生的。
 
  2、本案拆迁许可证核发时间是2009年8月19日,评估时点却是2009年10月15日。
 
  3、未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安置补偿问题。
 
  安置地块没有得到依法批准,一审庭审,被告未提供用地批文。
 
  拆迁方案中有关安置方案是富阳市富春街道改制改革领导小组的一份证明,证明将拆迁户安置到亚林所的国有土地上。所谓的“富阳市富春街道改制改革领导小组”,实际上就是村委会。
 
  而亚林所的国有土地,实际上是国有林地,拆迁人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本就没有取得相应的批文。
 
  富阳市规划局更加明确“该用地产权属亚林所,为国有林地,需协调取得土地后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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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318篇文章 7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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