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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海市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城市,那个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到底如何,我不是很关心,不过即使关心,也肯定难以知道真实的情况。那些统计数据和报告,总是非常漂亮的。  不过,我还是知道了这样几个事件。  去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曾经将财政预算认定为国家秘密拒绝公开,堪称黑色幽默,财政预算说得直白一点就是政府对于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年度计划,是以数学形式反映的政府即将从事的工作,可以这样说,所谓人民主权最主要就是监督政府预算。在真正的民主国家,上海市人民政府将预算认定为国家秘密,拒绝向人民公开,实际上就是颠覆人民政权,毫无疑问将被追究政治责任。  另外一起是我代理的案件,上海市规划局竟然认为高压线线路图是国家秘密。前几天,美国加州大学一位法学博士,研究中国大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说论文里就举了这个例子,他感到很奇怪,高压线就露在外面,怎么路线图就成了国家秘密呢?不过,庭审后,被告代理人竟然将国家秘密向出庭代理的徐利平进行了出示,说同意公开。  今天,我又看到另一起滑稽剧,是上海市著名打假医生陈晓兰的案件,详见下文。我很有幸和陈晓兰医生、柴会群记者有一面之缘,不过他们和我上海的几位好友,差不多是圈内圈外的。    正常情况下,国家涉密文件的秘密性,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弱,文件保密期限满,就会自行解密。

但在上海市卫生局,一份曾四处传播的文件,在发出6年之后,突然摇身一变,升级成为“国家机密”。更令人惊奇的是,这份“机密”文件,竟然可以在法院档案室查阅—— 

“国家机密”出笼记

本报记者柴会群

发自上海

提要:“国家秘密”由谁定、怎么定?日前上海的一起行政官司表明,这很简单,政府某个部门开个会、敲个章就可以了。甚至之前没有密级的文件,也可以随时成为“秘密”文件。
神秘的129号文件

11月11日,上海市著名的打假医生陈晓兰,把上海市卫生局告上了法庭。双方较量的焦点,是一份神秘的文件。

这份文件是沪卫医政[2004]129号文件(以下简称“129号文”)。今年3月,陈晓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上海市卫生局申请公开。结果上海卫生局拒绝公开,理由是该文是保密文件。

129号文,究竟是一份什么文件呢?

这一文件发布日期是2004年7月。当时,被媒体形容为“打假医生”的陈晓兰尚不出名。有网友将其举报多年的上海医院普遍使用假冒伪劣医疗器械一事写成文章,发到网上。题目是《在上海,为了赚钱大量医院在蓄意害人》。

上海市主要领导在内参上看到该文,批示要求上海市卫生局予以查核。为答复领导批示,上海市卫生局发了一个129号文,向上海市政府报告“调查结果”。这份文件指出,陈晓兰的文章内容不实,并直称陈晓兰“扭曲事实真相”、“混淆视听”,并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训戒”。该文件共印发15份。

据陈晓兰回忆,在向市政府报告之前,上海市卫生局并没有向其本人核实有关情况。事实上,网文中提到的“光量子” 早在2001年被上海市药监局查实停用,相关企业也受到处罚。

陈晓兰当时并不知道129号文的存在。一直到2004年底,她再次去北京向有关部门继续反映问题时,一位官员将这份文件拿给她看。

原来,上海市卫生局打给市政府的129号文件,不知什么原因,落到了陈晓兰的举报对象手里。他们拿着这份文件到中央有关部门“上访” 以说明陈晓兰因举报不实被上海有关部门处理过。此后,陈晓兰在多家医院暗访时,也看到过贴在墙上的129号文及附件。不过,由于认为相关问题早已有定论(国家药监局就此发了两个文件,上海市药监局曾发文奖励陈晓兰两万元),她也就没有把这份文件当回事。

陈晓兰真正意识到问题严重,是在2005年打官司时。当时,她“冒充”病人“以身试针”取证,将几家使用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医院相继告到法院。诉讼过程中,有一位法官曾善意提醒她:你的官司肯定会输,背后有许多你不知道的东西……后来,这些官司果然大都莫名其妙地输掉。有一次庭审结束之后,法官悄悄给她看了一下129号文,特别是最后一页要求相关部门“训戒”她的内容。她这才知道,原来被告医院将这份文件提交给法院了。“当时气得发抖”,陈晓兰说,“我冲在前面举报假劣器械,有人在我背后放冷枪”。

值得一提的是,129号文发出之后,并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按上海市卫生局的要求“训戒”陈晓兰。相反,签发129号文的原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刘俊,很快被免职了。

据陈晓兰介绍,129号文出来前几天,她听说有人要给自己“政治定性”,遂赶在前面写信给当时上海市政府主管医疗的副市长,要求反映情况,对方安排人接待,在听其汇报后当面予以肯定。

两度申请公开被拒

2006年,在报纸上看到政府信息可以公开,陈晓兰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看129号文,得到的答复是: “(129文件)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按规定不予公开。

那段时间,陈晓兰的“打假”义举得到舆论声援,也获得了官方认可。2005年,陈晓兰获得央视首届质量先锋奖。2006年4月,上海市市长韩正在全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上肯定了陈晓兰。不仅如此,陈还一度成为上海市药监局、医保局的“监督员”,并获得上海2006“真情(点)和谐”年度人物和2007年央视“感动中国”人物称号。

陈晓兰再度想起129号文,是在去年。她得知有不少人向上海市卫生局申请信息公开,结果都被拒绝。理由要么是“患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未明确文件名称、文号’”,要么是“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陈晓兰觉得,129号文与她个人直接相关,而且也有明确的文号及名称。再说,距离上次答复也有4年了,应该不再属于“正在调查、处理的政府信息”了吧。于是今年3月,她再度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此时,距129号文发出已有6年,上海市卫生局局长也已换了两位。

结果这次陈晓兰发现,129号文摇身一变,变成“保密”文件了。

卫生局开会“定密”

陈晓兰的要求,当然被上海市卫生局拒绝。她又向卫生部提起行政复议,又被驳回,理由同样是129号文属机密文件。于是,陈晓兰将上海市卫生局告上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这一案件很重视,不仅没有以“涉密”为由不公开审理,相反,还安排了一个较大的法庭。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这份129号文件成为“国家秘密”的过程,被清晰还原了出来。

原来,陈晓兰3月向上海市卫生局就129号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之后,上海市卫生局先是告诉她要“延期答复”。然后,卫生局又为此召开了一个专题会议,认定(129号文)是“机密文件”,不得公开。

根据会后形成的“专题会议纪要”,这个会由上海市卫生局副局长夏毅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卫生局保密办、医政处、法规处、信息公开办等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共同认定该文章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于是,上海市卫生局在该局备存的129号文的左上角加盖了一个“机密”章,让它正式成为“国家机密”。

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那么,为什么把129号文定为“国家机密”,而不其他密级呢?上海市卫生局解释说:文件是打给市政府的报告,“市政府文件来的时候是机密,我们报告也应该是机密”。

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中国保密史出现了罕见一幕:一份曾四处传播的文件,在发出6年之后突然成了“国家机密”。而正常情况下,国家秘密的秘密性,是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弱的,而一旦文件保密期限届满,就应该自行解密。

上海市卫生局“专题会议纪要”中也承认了不足:“针对之前我局未按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和保密工作要求,及时对该文件进行定密等问题所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要求有关处室对该文件进行加密处理。同时在机关内部组织一次保密管理相关内容的学习,以提高全体职工的保密意识……”

不过,会议纪要中并没有提是否要将已经发出的129号文回收。

国家机密”竟可查阅?

 

因为文件已经属于“国家机密”了,上海市卫生局向法庭提供证据时,对129号文只复印了文件的文号,上面盖有一个“机密”字样的图章,而内容则是一片空白。

然而,让法官和被告大吃一惊的是,原告陈晓兰,当庭提交了129号文没盖“机密”章的“拍照”版。

原来,开庭前一天,陈晓兰在多名“证人”陪同下,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档案室查阅,在该院的电子文档中查到了129号文的复印件,属于“可打印信息”。不过,在陈晓兰付完费开始打印时,工作人员又表示该信息不能打印,于是陈晓兰只能对着电脑拍下照片。

拍照之前,陈晓兰特意看了下文件是否注明“秘密”字样。发现没有后,她才敢按下快门。“否则的话,我就是泄露国家秘密。”陈晓兰说。

在此之前,陈晓兰曾多次去浦东新区法院查阅过129号文件。陈晓兰解释说,这次之所以又去法院,是担心开庭之后,她可能再没有机会看到这份与她命运攸关的文件了, “我是来跟它告别的”陈晓兰说。

上海市卫生局当庭承认,陈晓兰所拍照片与129号文原件内容一致。事后陈晓兰感到奇怪,因为上海市卫生局当庭提供的是空白文件,“这说明他们可能也没看到129号文,怎么知道内容一致?”

陈晓兰的代理律师斯伟江当庭提出,希望法官审查129号文到底属不属于“国家秘密”。他说,因为这份文件可能“涉密”,自己都没敢去看,而且担心自己的当事人因为泄露国家机密,被“抓进去判几年牢”……

法官对此未予答复,在合议半小时后,宣布此案择期判决。(完)

链接:

国家秘密:

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资料来源:《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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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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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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