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2007年,我在浙江新昌代理了4起行政案件,差点出了大事,新昌县人民政府责令县司法局以文件形式要求浙江省司法厅对我进行查处。据记者采访,原因是,我的代理代理的这些案件,在当地震动很大,当地政府官员认为“刮起了民告官的风暴”,使一些重大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司法厅移交宁波市司法局办理,最后,宁波市司法局“尚未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这一事件经过媒体曝光后,在全国引起较大震动。被不少同行认为是当年律师界十大事件之一。详情见:http://yuanyulai.fyfz.cn/art/353333.htm。  大大出乎意料的,前些日子,新昌县七星街道下三溪村219位村民又找到了我,希望委托我代理他们的案件。与3年不同的是,这次是新昌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村民们走司法途径,政府方面并且要求村里为村民们垫付律师费等费用。

大概案情是这样的。

2002年9月,新昌县七星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征收了下三溪村全部土地,共430.204亩,按照新昌县政府的规定,留给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21.51亩,村民建房用地12.91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应该经过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但我没有见到过批文。

2006年1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B2005]第10551号批文批准将上述留用地中的0.912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2006年1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B2005]第10683号批文批准将留用的集体土地中的0.1667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两项合计,1.0789公顷,即10789平方米,16.1835亩。

这些留用地自然就成了村民的命根子,可是村干部却擅自决定这些土地出让。2006年,因为村民们激烈反对,出让行动流产了。

可是,2008年,村里又将其中3885平方米国有土地进行了公开拍卖。这次村民们的剧烈反抗,没有成功。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都认为拍卖是经过村民代表表决同意的,是村民村二委会主动申请的。但村民们却认为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签名是伪造的。

就这样,村民们从2006年开始进行了持续上访,仅北京就去了6次,最多一次人数达30人。这些上访,给当地政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新昌县人民政府还特地为此成立了工作组,但事情一直未能解决。

最后,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强烈建议村民们走司法途径,并且打官司需要的费用由村里集体承担,官司可以村里名义打,街道办事处同意在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中加盖村委会公章。据村民们介绍,因为经济问题,原来的村主任和村支书都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村委会的公章也由街道办事处保管。街道办事处给村里派了一位代理书记。

就这样,村民们找到了我。不过,据说,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曾经特别关照村民代表,不同意委托我。

经过分析,我认为,本案的争议是政府批准将村里留用地出让是否合法?房地产公司在此进行房地产是否经过了政府批准?因此是行政案件,必须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我同意接受委托,但我认为官司如果以村委会名义出面,每个一直环节都通过街道办事处加盖村委会公章,就等于让政府方面掌握行政诉讼的每个进程,这样村民们的官司就太被动。

我和村民代表商量后,决定以半数以上村民出面。按照法律规定,半数以上成年村民有权以自己名义,代表村委会提起行政诉讼。下三溪村共有18岁以上村民320位。结果,竟有219位18岁以上村民签了名,还不包括在外面打工和出差的村民。

就这样,维权行动开始了。昨天下午,我向县政府、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筑业管理局提出了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全面检查涉案地块房地产开发是否合法。

当然,官司决不会是一帆风顺,很可能甚至是荆棘密布。这一点,我有深刻认识,也有充分思想准备。我当然希望事情能够就此解决,但我也意识到,如果在村民们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如果不能依法裁决的话,村民们极有可能重新回到上访的老路。不过,即使这样,我也希望能够通过复议和诉讼途径把事实和法律关系整理得清清楚楚,至少有助于村民们的进一步行动。

三年前,新昌县人民政府扼制我代理民告官案件,三年后,迫于压力又支持村民走司法途径,案件又到了我手里,我接下案件时,精神上的愉快几乎达到上高潮。

我认为,基层政府迫于行政诉讼压力,打击行政诉讼,村民们选择了上访,基层政府又迫于上访压力,反过来支持村民选择行政诉讼,这实在是极有意思的事情,其中的深刻内涵很值得挖掘。同时,村民们是否又会再次回到上访老路,也是很值得分析和期待。因此,本案似乎是极有新闻价值的。这也是我乐于接受委托的原因。

注:期待记者们朋友们关注!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1740篇文章 9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11:李某某诉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第三人李某顺行政登记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解释

行政参考案例13:昆山某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案——物权登记行为对物权行使的不当限制违法应予撤销

行政参考案例14:某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第三人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相关行政纠纷案——新颖性下“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之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10:盛某新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市场管理机关以公司注销为由对未满任职限期的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并对其再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申请予以核准的该登记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变更

行政参考案例9:汪某芳诉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旧城改造过程中房屋收购行为的性质与救济途径

行政参考案例5:李某波诉荣县卫生局行政许可案——附加法定情形以外的条件而作出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依法撤销

行政参考案例4:某公司诉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案——强拆主体不能仅凭民事主体自认而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3:恒某开发有限公司诉宝鸡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不能以起诉人的权益可能不合法为由否定其诉权

行政参考案例2:贾某诉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宋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征收拆迁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

行政参考案例1:严某存诉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执行案 ——行政案件适格被告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