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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第二稿公开后,我第一时间进行了表态,肯定会继续发表自己的意见,可是我却发现其实需要表达的意见,早已经表达过了,我实在懒得重复。

当然,很多时候重复是极其必要的,譬如,陈有西之飞来飞去在全国各地讲座,对社会的进步是极有意义的事情,虽然我相信他讲述的大概也就那么一些道理,但同样的道理确实是需要反复传播的,面对面的传播和网对网的传播,效果肯定也是不一样的。

只是我个人仍然讨厌重复。虽然,生活之重复本来就是人类的宿命。

下面是羽戈和伟江就司法强拆撰写的两篇时评,道理已经讲得很生动、很深刻了,只是似乎是注定起不到作用的。本月18日,全国律师协会宪法和人权委员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年会上,王锡锌和何兵教授恰好坐在一起,后者就对前者说:“北大王锡锌教授他们在搞拆迁条例,我不感兴趣。因为没有用。我们有了《物权法》,但我们的物权哪里去了?修一百部法,不如把一个法修好。那就是修好法院。”

不过,这次的问题更加严重,恐怕连好法也弄不出来。 

从行政强拆到司法强拆的距离

作者:羽戈   标签:社会2010-12-20 09:06 星期一 晴

羽戈按:此文有两个出处:一是上周五《珠江晚报》之评论,二是上周六《新快报》之访谈。系二文整合而成。

一年之内两度公开征求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者可谓煞费苦心,不遗余力。这在中国立法史上诚属反常之事。然而,在中国,任何政事,都必须从反面猜想。不妨追问,为什么经过了两轮征询民意,新拆迁条例看上去依旧难产,甚至有胎死腹中之可能:是公众的建言含金量不高,还是这些意见过于突兀、尖锐,无法顺畅进入立法者柔软的耳朵,抑或因为,所谓“第N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本身就是一个欺人眼目的过场、作秀?

最大的阻力,无疑来自地方政府,它们靠土地财政吃饭,靠拆迁拆出新中国。套在它们头上的枷锁太多,哪怕是头蠢驴,都晓得抵触与反抗。何况是只手遮天的公权力,它们动动手指,新拆迁条例的版图就得天翻地覆。譬如关于“危旧房”的改造,是否作为公共利益,谁来定义、确认公共利益,第一稿将此权力归属于地方政府,同时为了防止公权力滥用“危旧房”的概念,在征收、补偿程序之中架设了许多关卡,将“危旧房”改造的决定权交给了被征收人:其一,明确规定危旧房的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的同意;其二,要求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其三,要求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生效。

到了第二稿,这些条文便不见踪影。官方理由是:这么做有困难——谁有困难呢?

第二稿的另一个焦点,是打算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把这种强制执行权交到法院手里。正所谓变“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据报道,这么改,地方政府官员并无太大意见,因为这是苦差事,所直面的是民众的拳头、菜刀、燃烧瓶以及舆论的镜头,绝对属于高危职业,一步不慎,便可能丢官罢职,乃至丢了小命。由法院来干,地方政府反倒省事了。作为新拆迁条例权力博弈当中最强势的一方,只要地方政府点头,即可敲定。哪怕司法权不乐意,不愿介入,但你什么时候见过,胳膊能拧过大腿?

其实,不管是行政强拆,还是司法强拆,要点首先在于“强拆”,在于执法者的推土机身上覆盖的煌煌合法性。打个比方,行政强拆好比鼠鲨,司法强拆好比白鲨,诚然,白鲨要好看一些,可它仍然是鲨鱼,仍然长有利齿,仍然要攻击渔船与渔民。有些人还在争论,到底是行政强拆好,还是司法强拆好,这仿佛在比较,我们是被鼠鲨吃了好,还是被白鲨吃了好。真正的火力点是“强拆”之立法,不把这个点打掉,即使由中国足协、中国作协来负责强拆,唐福珍们依然难逃厄运。

司法权到底该不该介入呢,这则要一分为二:如果地方法院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能够不看地方政府的脸色审案子,那么,我承认,司法强拆所带来的危害度,很可能远远小于行政强拆,这一手交接,未尝不可期待;不过,如你所见,许多地方法院,不过是地方政府的丫鬟仆从,它们穿的是同一条裤子,服侍的是同一个主子,行政强拆怎么样,司法强拆就怎么样,这两支笔,只会写出同一个血淋淋的“拆”字。如此而言,司法权是否介入,无关法治之大局,只关系地方政局的内部博弈。

从行政强拆到司法强拆的改革,相当于把一把刀从左手递到右手。二者的距离之短,可以忽略不计,你只需要盯住那把杀气腾腾的刀。

司法强拆:强拆了司法,还是重建了司法?

斯伟江

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时,已经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里面,然而,如同北大五教授指出的,国务院的拆迁条例明显违反《物权法》、《宪法》,全国范围内烽烟四起,全民指责这个拆迁恶法,然而,几经周折,拆迁条例一不尽如人意,然毕竟有些进步,二拆迁条例稿二,则,彻底把民众对拆迁变法的希望变成绝望。笔者倒不想花费笔墨讨论拆迁条例的修改,只想就此谈下为什么政改那么艰难?

其实,改革确实是很难的。如同多年前国务院有过雷霆一怒,把收容审查条例给废除了。然后,而另一个恶法劳教条例就保存下来了。而劳教也是违反《立法法》的。毕竟,政府需要有一个方法把自己不喜欢的人关起来,又不想通过比较麻烦的司法方式。如重庆双起局长的“劳教三年,不投送”。多么迅捷有效,但是,从人权保障角度,谁或者谁的亲属都可能被劳教。这就是政府改革中的难度,惯性治理方式的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思维模式的问题,还涉及到治理成本的问题。如果全部通过司法途径,毕竟法庭有些制约,程序,至少有法律制约,公安局长无法直接决定劳教三年,所谓,法律主要是制约强者的。毕竟法律条文本身不能太不公平,会让世人耻笑的。想想新闻法,为什么不出台?

政改之难,除了笔者中南海来信之中写的一部分,尚有一部分无法写出来的。但是,粗线条来说,确实有现实的难处,中国已经没有强人,谁都无法顺顺利利决定某一个利益攸关的事情的改革,人的思维、利益决定了伟大领袖的说法,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既然有不同利益,做保守派其实是最容易的,因为保守派本来就是不需改,现在挺好,世界第二,盛世和谐,因此,改革派有改,受狙击很容易。而且,改革派容易被描上戈尔巴乔夫,美国的走狗,民主派,违背祖制等等。即使有王安石的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还是不够的。改革本身就是把一潭死人给搅混了,这中间有混沌,有阵痛,改革派其实是两头受气,多面受敌的,最后也未必会成功,世界上没有保证成功的改革。

拿拆迁变法来说,温总理相对比较开明,在受多起自焚公共事件刺激后,要求变法,国务院法制办拿出第一稿,公众仍认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比较模糊,即便如此,在体制内肯定动了地方政府的奶酪,地方诸侯其实是很有实权的,现在有点类似宋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其实,党中央是和诸侯共治天下,政治上、经济上中央需要地方大员支持,对于地方的命根子土地,如果拆迁需要民众90%投票后,地方诸侯没有办法变通,于是,认为现状很好的保守派一阻击,第一稿就难产,出来了换汤不换药的司法强拆,去掉了民众投票的条款。

司法强拆倒确实类似西方标准,可惜,中国的法院不是西方的法院,阿桑奇可以很快保释,在中国,绝无可能!司法强拆在中国,结果或许只有一种,把法院拖入地狱。相反,指望通过给法院加权来推行司法改革,目前是不可能。或许行政想把皮球踢给管司法的保守派,让其承受指责,以后要骂别骂我政府,骂政法委,骂法院,以后,千夫所指,指向的不再是政府,而是法院以及后面的条线,看看守成派如何应对?

然而,毕竟改革派、守成派都是连体婴儿,如果司法公信力全部丧失,同时在基层,毕竟最终都在党的威信上,荣誉归于党,责任也一样归于党。如果,保守派就是闭眼不管,出问题的是全盘皆烂,而不光是政府!因此,在博弈力量无法让开明派改革时,皮球踢给保守派,也是没办法的办法。接下来,公众的目光会对准司法改革!

公众的耐心有限,保守派很有耐心,让我们看看,司法强拆,是强拆了司法?还是给司法改革添加了一个发酵剂!司法是刀把子,和平时期社会控制的主要力量,也是保守力量的集中营,如果没有其他天时地利人和的配合,笔者认为,司法强拆,基本上是强拆了司法!

也好!早死早超生!政改就是一个珍珑局,毕竟是要先自杀一块自己的棋子才有空间、机会成功!

以上戏说意见,都要反着理解,且也未必正确,如有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以宪法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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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4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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