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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年会和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合并举办,主题是“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12月19日、20日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这个主题很讲政治,说明咱们律师也在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所谓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实质上就是代理重大敏感案件,基本上就是集团行政诉讼,也就是我的日常工作。

由于我一直不喜欢做别人布置的作业,因此没有提交论文,在年会上就成为点评员,别人演讲后发表评论。会议方的安排是,四位嘉宾演讲后,四位嘉宾点评。又由于我从来就不喜欢长时间倾听别人演讲,除非演讲生动得不可抗拒,因此我对别人演讲的点评就变成了自己的演讲。

五分钟的演讲,我用三句话概括了律师代理重大敏感行政案件的困境:

一、司法局或者司法厅的打压。我提出,司法局或者司法厅的打压是正常的,不打压才是不正常的。因为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案件,对方就是政府,而司法局或者司法厅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行政系统的伦理是上下一体化,上命下从。眼看着律师跟自己作对,政府怎么可能不命令司法局或者司法厅打压律师,司法局或者司法厅接到上级命令又怎么可能不打压律师呢?儿子或者孙子总是会爸爸或爷爷出头,儿子或者孙子不替爸爸或者爷爷出头,也是爸爸或者爷爷无法容忍的。

律师的本质特征是自由性和独立性,只服从于法律,而不应该听命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其社会责任和使命就是制衡公权力,故被称为“在野法曹”,政府掌握着公权力,当然不能依靠也是行使公权力的法官、检察官来制衡,而必须依靠律师。没有律师的制衡,弱势群体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问题在于,由从属于行政系统的司法局或者司法厅管理自由职业律师,制度设计上存在严重缺陷。

二、法院不敢依法裁决。我提出,法院不敢依法裁决是正常的,敢于依法裁决才是不正常。学者们通常归纳的理由是,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政府约,因此无法保持独立,依法裁决。其实,这只是次要的一面,宪法和法律终究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人民政府干预人民法院依法办案,至少是名不正言不顺的。更加关键的是,在党内每个人民法院都有一个党组,最高法院也是,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要部门负责人,都是党组成员,党组和党组成员,当然应该服从党委领导,因此,从党的纪律来说,地方党委干预法院审判工作是名正言顺的,或者甚至应该表述为,是党委指导、指示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当事人不信任律师。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案件既然随时可能受到政府的有力打压,以及应该胜诉的案件法院却总是不敢依法裁决,老百姓不相信律师是正常的,相信律师则是不正常的。

与此同时,我也根据自己情况简单介绍了上述困境下的出路。所谓的出路,更多的是表扬了浙江的法治环境,政府方面(通常是通过司法局和司法厅表现出来)不仅没有打压我,据说还把我当作了宽容刺头律师的标本,法院在绝大多数中虽然也不大敢依法裁决,但却也能努力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尽可能帮助当事人争取一些实实在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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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9篇文章 18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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