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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于法官提出回避申请,在司法实践并不多见。当事人提出了回避申请,合议庭不予理会,继续开庭,并且作出判决,大概是绝无仅有了。我有幸中了奖。

12月8日,我当事人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决定行政争议一案(该案案情详见生命权和计划生育的较量http://blog.caing.com/article/10868/,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被告和原告都出示了证据之后,法庭阅读了三份调查笔录,是明显有利于被告的,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调查人员就是本案审判长和书记员。我认为,法庭这个调查取证行为,本身就足以说明,法庭也认为,根据被告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法庭才会觉得有调查或者说补充调查的必要。

对此,我提出明确而强烈异议,认为这三份笔录是严重违法的。我专门行政案件近10年,还从未碰到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如此明目张胆公然违反司法解释,偏袒政府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基于本案审判长已经丧失了中立的立场,我当即表示庭后将与当事人商量以决定是否申请其回避,原告随即表示无需商量,要求其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显然,不管原告方提出的回避申请,理论是否成立,法院都应该作出决定,然后再继续审理。可是,本案合议庭没有作出任何回应,继续开庭,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上海市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决定。

近年来,上海出现了很多惊天大案,仅仅媒体广泛报道的,就有杨佳案、钩鱼执法案以及静安大火(胶州路大火)案。谁能告诉我,这些事件的发生,与政府的过分霸道,无视公民权利,包括扼制公民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确实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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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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