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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段时间,我最喜欢用的概念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为我真的感到政府官员中限制行为人太多了,他们对是否对错缺乏最基本的判断能力,明显缺乏通常人的认识能力。

譬如,制作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人,我就认为应该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2010年10月某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通知,要求我的当事人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土地使用证送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更正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启动注销登记程序。

我接受委托后,同年11月某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12月某日,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上述通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国土资源局的通知明明白白要求当事人限期办理更正登记,自然,对当事人设定了限期办理更正登记的义务,怎么说对他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呢?

我只能认为,制作该复议决定的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意思的是,这种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这种复议决定很可能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对此,我只能认为现在的官员限制行为人很多。

律师是很有修养的行业,我们被要求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因此没有具体点名。而且,现实中这种事情很多,有关人士无需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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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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