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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代理词或者辩护词问题,可以说是20万律师都时刻面临的问题,友明也对拙文《代理词,劣质司法的体现》表示了自己的看法,他在总体上同意我的观点,而且,在我看来,他的文章还在一定程度上论证了我观点。

友明是一位专门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他说每起案件都会撰写辩护词,但正如他的文章所说,之所以撰写代理词,更多的是基于现状司法环境的无奈之举,是审判制度或者法官的欠缺导致的。

只是,不管是律师表达能力欠缺所致,还是审判制度、法庭倾听、记录能力欠缺或者其他原因所致,使得应该当庭口头充分表述意见的律师,需要庭后提交代理词都是劣质司法的体现。或许,这是主要责任在于法庭,毕竟在审判活动中法庭是主角。但终究,我们大家都是侏儒。

我甚至认为,庭后提交代理词,有时很可能一种“小偷”行径,代理词中补充或者完善了自己的观点,企图影响法庭对于案件的看法,而对方却不知道,更无法针对性地反驳。

刑辩律师要不要递交辩护词

——由袁裕来的文章想到的

张友明律师

在当前法官判案、特别是刑事行政案件的法官判案普遍不重视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公开开庭往往都是徒具形式,更不要说法官会对辩护人、代理人的书面代理词重视了。也不知道是不是基于这个原因,行政诉讼袁裕来律师最近发表了一篇据他自己说是“偏激”的文章——《代理词,劣质司法的体现》,而且他还煞有介事地声明:“我有些时间没有发表有力度、在别人看来可能偏激的观点了,得补一补。”看来,裕来这次是有备而发的。

不过,看了裕来文中的理由,却不是因为我上面说的“因不被重视而没有必要书面提交”的原因,而是基于案件在本身流程的多环节中存在反复申述,所以律师的观点已经在庭审结束时完全阐明清楚,且事后庭审笔录律师还可以补正,所以完全没有必要书面提交。

裕来的文章在博客发表后,虽然围观者很多,但并没有引来很多的评论,只有一两个好友如斯伟江、丁金坤等做了非常克制的表态,而基本意思似乎并不完全赞同裕来的观点,至于其他粉丝级别的读者,或许“为圣人讳”,都没有留言。看来这次裕来“偏激”的观点真的因为偏激而偏离了读者需求的轨道。

究竟是否有书面提交代理词、辩护词的需要呢?说实在话,现在的我确实真还把握不准。

依法按理,律师在开庭后提交代理词、辩护词,本来是接近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司法解释似乎曾明确要求法院应当将代理词、辩护词一并装卷入库备查的。当然这并不能反推律师一定要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的。只是,代理词和辩护词作为律师办案的核心成果,它全面地反映了律师对案件的全部观点和观点赖以成立的事实、证据、理由及其逻辑关系,如果不书面向有裁决权的法庭提交,不仅似乎不太看重自己,也似乎不太看重法院,总之似乎是有些说不过去的。

我是一个专门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从业以来,受到以前授业恩师徐启照先生的影响,一直是坚持向法院提交辩护词的。不但提交,而且从来都是自己亲笔书写——之所以不敢让助手代写辩护词,是觉得两个人的脑袋无论如何总是有些不一样,而且同样一个理,不同的人说出来、写出来味道似乎总有些不同;而之所以是亲笔,则是因为以前都是手写,后来是自己在电脑上敲打。不过,我的辩护词的长短是因案而异的,既有区区数百字的大要提纲式的,也有长达一两万字的细密长文,绝大多数则是三五千字左右的比较复杂的“提纲加说明”。至于法庭发言,则如同演讲,绝大多数都不是按照辩护词的原文宣读的,此前拟就的辩护词,多数时候只是一个发言的大纲或逻辑脉络而已。我一直认为,在律师的基本技能训练里,应该包含有这种在法庭上针对各种出现的情况,根据辩护需要,要看得出、想得到、抓得住、说得清、写得好的,这应该是诉讼律师的基本功。所以,针对同样的理儿,说和写有时候还真不是同一回事。

一直以来,我就是这样坚持的,而且一直认为自己这样做有好几分似是而非的理由:

其一,书面提供辩护词是对自己办案的成果负责,也是对法庭这种程式化要求在过程上的一种尊重;

其二,书面表达更加准确严谨,特别是涉及到一些逻辑容易混乱的表述、一些非常专业的术语、一些非常抠或非常绕的字眼和一些书记官难以记明的关键点,书面提供辩护词有辩护人对法官容易看清楚辩护本意的良好期待(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时候法庭并不要求律师庭后核对庭审笔录);

其三,书面表达可以查漏补缺,丰富、丰满口语无法达到的用语力度、确度、游刃度;

其四,书面提供辩护词可以为自己办案“对历史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找到一个最后的依据——很多案件,若干年后查究起来,律师当时办案时的观点或许是有法律内外的某种说服力的(如赵作海案的指定辩护人的观点),这其实是我一直以来坚持提交辩护词的核心原因。

当然,对于刑事案件而言,提交书面辩护词有时候则是情不得已,比如二审案件很少开庭审理,法官往往只需要律师的一个辩护词装卷,这个时候,书面形式的提供不仅在实体上,在程序上也意义“非凡”了,不然,法官很难案结事了。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我虽然常常感到疲惫不堪,但庭后提交辩护词几乎是每案必交的。在我从业以来办理的上千起刑事案件中,没有辩护词的确实极为少见的。有时候,遇上好的法官,庭后打来电话,对我提交的辩护词中的某些表述进行交流探讨,那应该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只不过这种事情近些年是彻底的绝迹了。

尽管如此,我对裕来提出的最终观点依然有深度的赞成。我理解裕来所说的对“劣质司法”的愤慨——法庭有将律师已经反复表达清楚的观点完整准确地记录在案的条件和责任,否则,说其“劣质”,恐怕毫不过分。不过,我理解的“劣质”理由同裕来说的还是有不同的概念——在当下整个刑事律师的存在的必要性都存在怀疑的情况下,法庭要律师提供那么几行“无法不苍白的”的辩护词,实际上是律师配合法庭和谐作秀的一个程式,在本质上确实是毫无必要的。

但事理总是会生出另外种种理由。

我不知道其他的刑事律师是不是遇上类似的情况,反正我是不止一次遇到或闻听下面这些不仅仅是尴尬的情形:

一、侦查机关、侦查监督机关在嫌疑人家属面前说,我们是没有给嫌疑人取保候审,可是你的律师也没有向我们提出这样的请求啊,仿佛没有取保候审仅仅是律师没有书面提出来,而实质上则完全是案件根本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实际上,假设律师提交了一万次申请,嫌疑人也不可能被取保候审;侦查机关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嫁祸律师的些小伎俩,而目的,则是试图和谐掉不和谐的律师,推荐自己人律师,而最终目的是祸害犯罪嫌疑人,帮助自己侦办案件顺利进行,甚至不排除谋取自己的个人私利。

二、审查起诉部门虽然采取上述伎俩相对较少,但近年来也偶尔使用。其最常见的做法是希望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之所以希望律师在这个阶段提出书面意见,并不是真的想兼听则明,而是试图弄清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和思路,进而为侦查机关的证据缺漏进行不合常理、不合法治精神的查漏补缺——要知道,有些缺漏,尽管审查起诉部门小心翼翼地查漏补缺,也会留下不合常理甚至违法办案的痕迹,但在当下中国的刑诉环境里,只要控方能补上的缺漏,即使补漏处如同劣等电焊工一样焊痕累累,也是很容易被法院采信的。如果这种做法真的是为了打击犯罪,或许从国家主义看有一定的道理,但更多的时候却不是仅仅为了打击犯罪,而是为了更好地使嫌疑人更充分的入罪,更好的编织指控的网络,进而最终为使手中的嫌疑人在成为被告人后得到“判如所控”创造条件。从当事人主义的角度看,这个做法是卑鄙的、恶劣的,也是违背法治的基本精神的,是不道德的。

三、审判机关的职能依法是清楚不过的,这是司法行为的最后防线,也是被告人、家属和律师最为寄予厚望的地方。可是实际情况却不能说不令人失望。陈有西说的30%以上的错案率(含部分错误)在我看来是低估了的。但愿我是妄加推测,我想,除了未成年人和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法律规定必须有辩护人外,大多数的一般刑事案件,从案件到法院那一天起,法院的办案人员就在思考,最好是案件没有辩护人参与,因为辩护人的参与一般来说都是来找麻烦的,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从程序到实体几乎都是不受任何制约的——毕竟兼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控方,其目的是完成指控任务,这和法院要完成定罪量刑任务(注:不是让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让有罪的人不受违法追究)高度一致;毕竟,刑事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在存在来自辩方异议的情况下,是一件不能让法官当庭过于任意的事情,这个时候如果没有律师参与,事情在缺乏法律知识的被告人那里,是比较容易摆平的。因此,一起刑事案件,最好是没有请律师;即使请了律师(目前刑事案年的律师出庭率大约在20—30%之间),律师最好不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提出大的意见(至于在程序上如违法办案等等提出意见,近年来已经是变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审控辩三方对此在法庭上似乎都知道仅仅是虚张的声势,而内心都以为意义不大的;对辩护律师而言,在法庭上谈违法办案等程序违法,除了得罪侦查机关进而在未来损害自己的执业安全和执业顺利外,绝对没有任何别的实效),因此案件最好按照“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最好;实在不行,万一有不明事理的律师硬要在法庭上就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影响指控的事由与控方进行针锋相对的辩护,要么是公诉人或以太极功夫对少林功夫、或蔑视以至恐吓、或干脆强词夺理、或自说自话,要么是招来法庭的横加阻断、警告教育、训斥奚落等等来阻却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观点,如果这些还不足以阻断律师对自己发言的坚持,被逐出法庭也并非没有可能。更有甚者,包括值庭的法警,也会透过各种方式,比如存在安全隐患、已经到了吃饭时间、表示明显不耐烦的脸色等等来影响辩护人充分发表质证辩护意见。至于二审案件,如前所述,因为开庭率极低(能开庭就算是给律师面子了),律师甚至连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观点的机会也没有。

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面临重重陷阱,在法院审理阶段实际上是辩归辩、判归判(法院的判决书往往不愿意归全面纳律师提出的、难以批驳评判的辩护意见),因此,辩护律师的存在价值实际上已经可有可无——这就是有些偏激的业内人士主张废除辩护制度的原因。上海知名刑辩律师张培鸿是一个很善于法庭辩护的实力派律师,他曾经自豪地说过,如果当事人对他的法庭辩论不满意,可以退还律师费,可是,面对律师再怎么样据理力争、甚至在庭审中辩论胜势完全是向辩护人一边倒、而最终审判结果依然是“辩如白辩”而且还如此的“讨人嫌厌”的情况下,张培鸿的说法只能是另类的骄傲,而折射出来的的,则是刑辩律师在法庭上的整体悲哀。在这样的情况下,辩护人唯一能安慰自己的,也许就是庭后提交一份法理周全、逻辑周延、说理周密、论证周详、必要时对律师各个办案阶段进行全面总结的辩护词,并让法院去装订入卷存档备查,才是辩护律师对自己负责,对委托人负责,对历史负责的不得已选择。

所以,虽然我对裕来所说的“劣质司法”的结论表示赞同,但对于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提交书面辩护词,我则是另有看法了。

【武陵山 2011年1月28日深夜于半半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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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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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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