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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能不承认,律师并不是好职业,不管基于什么原因,官司输了,律师总会感到惭愧。因此,我很少接只能跟政府战一个回合的案件。反反复复的,胜算的希望肯定会大一些,政府一而再再而三地死皮赖脸,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地地枉法裁判,总是会不好意思的。

例外的情况是,案件事实和法律特别清楚。去年,我代理了一起上海的计划生育行政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因为身体原因,医生叮嘱,如果人工引产,可能有生命危险。当事人生下小孩后,计生局却认定为违法生育。可是,历经一审、二审,这起案件我方还是败诉了。这种结局让人难以接受。

可是,不仅如此,当事人所在单位竟然以他违反计划生育为由,免除了他总经理助理的职务。这家企业并非国有企业。上海这座城市的顽固不化,由此可见一斑。接下来,当事人将面临着巨额的社会抚养费。

好在,当事人是位强者,公权力没有底线的欺凌,反而使他更加坚强。这次,他将叫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合法性问题,或者还包括计划生育政策。

 

与袁裕来律师商榷

忆星

该来的总归会来的:先是,本人工作单位受幕后指使,免去我的一切行政管理职务。这个决定是在公司即将正式成为中美合资企业的前一个月。他们很会拿捏时间,我服了她们的智商。目前我已经只是这家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先混混日子;然后,从昨天开始,街道计生员开始电话约谈。我们拒绝对话,一个是我有些傲气,认为街道计生员层次太低。如果我们双方说的话对方能听懂,早就应该沟通过了。所以,我觉得既然连法庭都在开玩笑,那么跟她们是谈不出个所以然来的。总之,社会抚养费要来收了。反正怎么计算他们一目了然,工资单上查一下就清楚了。

我很感激袁裕来律师。我与他的合约只是针对上个官司,但他主动提出会继续帮我打接下来的官司,这令我很是感动。上次官司的输赢跟律师的能力没有任何关系。正如:我觉得被告计生委请的那个红律师缪林凤实在是太垃圾(对不起,我实在忍不住要说脏话),但那个官司她打赢了;而袁律师我觉得很棒,无论从法理上、情理上、还是临场反应,他都是律师中的佼佼者,但那个官司他输了。所以,通过那两次庭审,我更坚定了两点:一、我坚持认为,我和我妻子的情况,就是属于《上海计生条例》里做出规定的”特殊情况“,这是人大立法里给公民的权利。政府没有权力剥夺我们的权利;二、我彻底相信了”法律就是公权力的遮羞布“这个说法。我觉得他们做得太过明显了。比如一审法院违法取证、又故意不理睬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回避申请。又比如二审法院,庭审过程中装模作样,让原告和听众从表面上看一切都很公正。其实,事后我真的觉得很好笑:那些法官很可怜。他们活得连人格尊严也没有了。

袁律师给我的东西是在打官司之外的。是他给了我与计生委正面较量的勇气;是他把我引进财新网,激起了我写作文的热情。短短的时间,我进步很快。有一个曾经在新浪博客里认识的语文老师那次对我说,‘以前你写的文章那叫什么东西?现在我不这样看了。’所以说“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我发自内心地认为,打这场官司对我本人的促进很大。我几乎就要跳出从前的那个圈子了,我结识了很多新的朋友。我妻子过去时常很担心我,认为我在那个酱缸里荒废了。现在看到我进入一个新的层次,她也很欣慰。我们都认为冥冥中是这个新生的孩子给我们带来了好运。

我想与袁律师商榷的是:等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我们起诉的理由?我不想再拿患病的特殊情况来说事了。既然上次法院会判我们输,我们再提这个理由还是输。他们不讲法,我们没道理再自讨没趣。我想以北京杨支柱同样的理由:质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法性。我也不想再以患病为由去请求、讨好她们,求她们宽宏大量、减少抚养费的额度。这样让人认为:我们的确是超生了,计生委从头至尾就是在依法办事、而且最后她们还顺应民意、考虑到特殊情节、少收了我们的钱。

我想借此为公共利益努力一次。尤其是在“邵氏弃儿”曝光之后、在得知众多强制计生受害者的血泪事迹之后、在知道计生委是我们豢养的一批蛀虫之后。我想接下来的起诉理由可以借鉴一下杨支柱的起诉理由:

1、不同意被告对原告“违法生育”的定性,世界上没有也不该有“违法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没有“违法生育”这个词,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同样没有“违法生育”这个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并未规定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因此“社会抚养费”被认为是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被财政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畴,并未纳入行政处罚的范畴。这有前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向全国人大所作的立法说明为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复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没有任何幅度限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第十条第三款“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的规定。因此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无效的,须国务院重新制定内容明确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后上海市才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法依据。

3、“社会抚养费”到底补偿了什么?政府对于儿童福利有多少支出?按理说应该花了多少补偿多少,只能少要不能多要,否则还能叫“适当补偿”么?至少,应该把上海市人大做出的儿童医疗、教育等各项福利的预算总金额分摊到每个孩子头上,决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由于财政预算是逐年做的,社会抚养费也只能逐年征收。

4、即使解决了再授权问题、绑架孩子户口问题并按照每年的儿童福利预算分摊社会抚养费,也只是解决了社会抚养费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它的合宪性问题。公民无条件享受各项基本人权,尤其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公民成年后纳税的道义基础。

接下来的官司只有这样来打才有意义。如果还是以生病为由,只会落得令她们笑话。她们本来就不讲人性的,而且也视法律为儿戏。上次我对赢得官司还抱有希望。因为没有亲身经历过这种司法环境,就不知道事情有多荒诞。所以,这次与上次不同的是:我从一开始就不抱赢官司的希望。我也不抱通过打官司让她们减少征收金额的打算。官司输就输了,判下来是多少就是多少。反正多少都没关系,我一分钱都没打算交。等着法院来强制执行好了。

上述是我个人的一些想法。很感激袁律师对我们一家的无私帮助。当然,针对杨支柱的起诉理由,我只是拿来供参考一下。既然以这个理由北京的法院受理了,那么上海的法院没理由不受理。当然具体的策略,我一定是尊重袁律师的智慧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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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37篇文章 59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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