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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份,杭州萧山的一家公司委托我代理了一起治安行政案件。他们提供的案件事实是这样的。

2008年8月28日至2010年1月27日,当地的黑恶势力以索取工程款为名,先后10次到公司和董事长住所地扰乱捣乱,最多时组织100多名闲杂人员,打横幅、呼口号、打砸抢。其中一次,还殴打员工致轻微伤,故意毁坏申请人公司财物数千元。有一次,甚至萧山法院的一位庭长也遭到了殴打。气焰之嚣张让人瞠目结舌。

虽然,公司员工每次都报了警,民警也都出了警,却只对其中一人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作出治安拘留五天的处罚。

我接受委托后,代理当事人向杭州市公安局提出了4起行政复议申请,1起是请求撤销原来作出的处罚决定,责令萧山公安分局重新处罚;另3起是请求责令萧山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包括以扰乱单位秩序对其他人作出处罚,对殴打他人和毁坏公私财物作出处罚决定。

3月12日、3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先后受理了4起行政复议。期间,杭州市公安局曾经拒绝我复印萧山公安分局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材料,只同意查阅。我向浙江省提出复议申请,浙江省公安厅责令杭州市公安局同意我复印。

很显然,如此重大的案件可能引起了公安厅有关领导的重视,甚至有可能批了示的。

2010年6月17日,我收到杭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4起案件杭州市公安局都支持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了萧山公安分局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责令其对我当事人提出的控告事项在60日内重新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萧山公安分局迟迟不肯重新作出处理。后来,在杭州市公安局负责人、杭州市政法委相关部门督促下,2011年3月16日才作出萧公决字(2011)第1616号、1617号、1618号、1619号、1620号、1621号共6份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对相关事实作出了认定。
  
  然而,这样的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而不构成刑事犯罪吗?这样的案件还达不到刑事案件标准,那么寻衅滋事罪初就该取消了。当事人一直强调,公安分局在包庇黑恶势力。

5月份,我又代理当事人向杭州市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责令萧山公安分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自然是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不过,从法制处反馈的信息,杭州市公安局似乎并不决定将案件转变为刑事案件。
  

 


附:当事人陈述的犯罪事实如下,并附有录像带等证据材料:

1、2009年6月24日13时至17时30分,组织100多名闲杂人员,打横幅、呼口号,到公司打砸抢。毒打沈oo、孙oo,并对女员工沈莉o、祝oo大扇耳光,故意毁坏公司财物数千元;
  2、2009年8月28日9时10分至10时10分,组织30多名闲杂人员到公司闹事;
  3、2009年9月1日8时27分至22时30分,轮流组织每班10多名(上午、下午、晚上各一班)闲杂人员到公司闹事;
  4、2009年9月2日9时10分至17时30分,组织10多名民工到公司闹事;
  5、2010年1月26日8时至12时20分,组织10多名闲杂人员到公司闹事,对申请人公司员工孔oo、裘oo、邵oo、周o进行搜身拍照;
  6、2010年1月27日9时至15时30分,组织10多名闲杂人员到公司闹事。
  7、2008年8月28日中午11时左右组织,4名外地人员到另一关联公司(董事长系同一人)施工现场毒打申请人公司员工富oo,当日富oo就向萧山区公安分局市北派出所桥南警务站报案并做了笔录;
  8、2009年4月1日,在关联公司工地现场,傅oo对公司董事长进行威胁,扬言要绑架其女儿,董事长当日向萧山区公安分局市北派出所桥南警务站报案并做了笔录;
  9、2009年6月24日9时至11时30分,组织100多名闲杂人员,打横幅、呼口号,到关联公司施工现场殴打萧山法院来oo庭长(到单位进行工程评估)、毒打公司员工沈oo戳破其汽车轮胎并变相拘禁2个多小时;
  10、2009年6月24日16时30分至17时30分,组织50多闲杂人员到公司董事长住宅,打横幅、呼口号,干扰其正常生活。

以上实施暴力活动累计参与者约250人次几十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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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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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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