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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会战”后的律师自治破题
作者:石扉客

  
  北海律师伪证罪案,应是迄今为止,重庆李庄案后最为引人注目的律师罪案。杨在新等四位北海律师,因在当地一起命案中的辩护取证行为,被当地司法机关已触犯刑法306律师伪证罪为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紧接在万众瞩目的李庄案后,因大众的审美疲劳,也因媒体的传播规律,北海案并未能被媒体广泛报道和传播,而湮没在纷纷攘攘的海量信息当中。但传播上的差强人意,并未能影响律师们的同仇敌忾。事发后,陈光武杨金柱等律师自发组成全国律师七人援助团,南下北海为四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打响了一场荡气回肠的拯救刑辩律师北海会战。
  
  当下毋庸置疑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律师是社会顺利转型的一支不可或缺力量,在过去、当下和未来越来越密集的公共事件里,律师正在发挥出越来越积极的作用。法界耆宿江平先生也曾言,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废则法治废。与之相关的一个显而易见的现象是,近年来的律师维权,已呈令人激赏的接力现象。
  
  2008年杨佳案中,一李劲松刘晓原等为代表的北京维权律师,出现在公共舞台上,以其彪悍的刀法,顽强的意志和充满舞台意味的辩护技术,给公众留下了深刻印象;
  
  2010到2011年间的重庆李庄案中,以陈有西斯伟江等为代表的商业律师遽然转型,以辩护技术的专业老辣,和对体制与传播的深刻了解,填补了前者被逐出舞台后的空间;
  
  到了此番北海律师罪案,以陈光武杨金柱等为代表的刑辩律师们,打出了律师援助团的旗号,越来越多的律师在无偿加入到这个旗帜鲜明的团队中来。正如《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刘桂明所评述的一样:“律师团的队伍正在不断扩大,律师界的声音正在不断深化,法律人的见解正在不断趋于一致,都在发问,都在疑问,都在反问:是一个事件还是一个案件,是一个个案还是一个大案,是事关几位律师的前途命运还是事关整个中国律师的前途命运?”
  
  北海律师援助团此举,已经非常鲜明地预示出了律师职业共同体的雏形。那么紧接而来的两个逻辑结论即是: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有赖于律师自治的实现;律师自治的实现,又有赖于对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等现有律师管理机构的改善与调整。
  
  律协作为当下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法定管理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在过去的十余年中已经有不小进步。如律协会长不再由退下来的司法局长兼任,改由专职律师担任;再如李庄案等律师罪案中,全国律协和重庆律协相关人士让人耳目一新的表态等。此番北海案中,全国律协会长于宁和广西律协等也都表明了各自的态度。这些都是令人振奋的新气象。
  
  必须指出的是,这些还远远不够。当前的弊病是:律师的官本位管理,主导了律师的专业性管理;律师的属地化管理,遮蔽了律师业的行业化性质。在一些重大公共事件上,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监督重于服务,阻力多于动力。更恶劣的是,在不少地方,年检已经成为卡住所谓“刺头“律师的重要手段,而在公共事件里,京沪等地的外地律师也成为当地政府严防死守的对象。
  
  我相信这些都是暂时的现象,律师界的“北海会战”带来的新气象,正在鼓舞着越来越多的律师参与到律师自治这个法治终极命题中来。终将有一天,司法行政机关将成为为律师提供纯粹服务的谦卑机关,律协也将成为真正的律师自治的民间机构。而律师自治,目前还仅仅是破题。
  
  
  石扉客
  201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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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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