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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充分利用体制内的进步力量,以及相关执法人员的正义的一面。以律师具体代理案件来说,不过多理会制度恶劣的一面,目的简洁明了,就是解决具体问题。在细节上,有时会表现得很容忍。

这种路径,不大会引起公权力和执法人员的反感,相反,更多的时候还能得到很多人的尊重。我一直来选择的就是这条途径。

 
另一条途径是将当地的公权力整体树为对立面,律师在整个代理案件过程中,会带着挑刺的眼光,对于公权力的任何违法都不予宽容。着力希望解决的是制度问题。
  
这种操作成功难度较第一种大,办法似乎只有一种,利用媒体的报道,取得更高领导的批示,彻底击溃当地整个公权力的防线。难度在于,更高领导也能接到当地政府方面的汇报,可能更加相信当地政府。不过,这几年成功的事例也有过。
 
当然,结合以上两条路径的也不少。徐武事件的解决,首先媒体报道就是冲着精神病收治等制度问题去的。后来,我接手后,与政府的接触过程中,就着力于个案的解决,依靠体制内的进步力量和官员个人健康的一面。斯伟江和杨学林解决李庄第二波,采用的也是这种策略。
 
需要明白的一点,现有体制下,想解决制度性的问题,现阶段基本上不可能,还是实实在在地解决具体、个案问题,比较现实。当然,呼喊制度建设、普遍意义,可以作为用来解决个案的工具。
 
上述意见,供北海律师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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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2篇文章 56秒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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