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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我接受上海大火案21位灾民委托以来,有一、二个微博主一直在拿收费问题责问我,似乎我干了多少大逆不道的事情。

  攻击律师,就从收费开始,这似乎已成了惯例。

  我一直没有回应,除了责问者是故意诽谤,我不屑理会之外,更加主要的是,我认为当事人和律师之间代理费的确定是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事情,是律师和当事人的个人资讯。未经当事人同意,律师并且无权泄露。

  很多当事人都不愿意让外界知道,他或者他们支付了多少律师费用来打官司。律师也是。说得严重一些,这甚至涉及个人的尊严问题。

  当然,律师收费如果确有违规收费,主管部门、律师协会有权过问。律师倘有欺诈当事人,公共舆论也有权谴责。
  
  上海大火案,显然不存在这种情况。这些当事人思维很清晰,做事也很有分寸。几个月以来,我们合作很顺畅很愉快。

  律师代理案件,收取适当的费用,其实是对当事人的负责。律师毕竟是靠执业谋生的,不收代理费或者收得太低,很可能影响办案质量,因为他得把更多时间用来赚钱。当然,也有例外情况。譬如,北海律师团,那是为正义而奋斗。我也有过这种经历,譬如徐武案。

  
  再来说说,我一贯来的收费准则。
    
  今年四月份之前,徐利平律师和我有6年多的合作。他是我极得力的助手,他的业务水平让人放心,也没有当事人向我抱怨过。在此期间,我的收费标准只相当于那些高标准收费的20-30%。譬如,钱运会的律师收费40万元,这样的案件我当时的收费估计不会30%。

  而我们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则是不计得失的,有些案件的诉讼常常几十次复议和诉讼,最长的为时五、六年之久。我收费的原则是,整个案件包干,与我打多少官司没关系。

  徐利平离开我独立执业之后,所有案件所有环节都由我亲自操力,收费标准提高一倍。实在也就不低了,但仍然只是名气相当律师的50%左右。更是远远没有达到规定的收费标准。

  这几年,我代理的案件,不管是企业的,或者是村民集团案件,标的大多在几千万元,或者几亿元。按照浙江标准,1000万元以上的也得收1%,而且这只是一个环节,譬如复议或者一审,而我代理的案件都是反复复议和诉讼的,那得收多少呢?

  以后,对于大公司的案件,收费标准还会不断提高。对于农民们的案件,会尽量维持现在的水平。
  
  
  总之,我已经过了不择手段多捞钱的阶段,不管是个人思想境界和经济条件都是如此。钱这东西,够花就行了。

  
  人生在世,能够活得尽量光明磊落一些,总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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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4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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