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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書》傾聽1115上海災民的聲音

日期:2011/11/15  來源:旺e報
作者:沙漠綠舟(作者為大陸自由撰稿人) 

日前,筆者收到上海1115火災災民的一封信,信中說:災難一年過去了,求求您看看我們的微博,將我們災民的聲音發出去,我們年老體弱,找不到講理的地方;我們老眼昏花,打字也很吃力;求求您將我們的微博發出去,讓更多的人知道這場災難,我們不希望悲劇一再重演。我一連打開幾個受難者家屬的微博,內容如下: 

有人問我提出了啥要求。我的要求很簡單,先不用著急談金錢賠償。當務之急是請求公安部門將我親人的遺骸確認分離清楚,然後再讓我們自行去檢驗DNA,哪怕只有一根骨頭,我也認了。一年了,就是不同意。為什麼?老天爺,我這要求過分吧嗎? 

區長們中斷了與我們的對話,區政府官員出國旅遊去了,沒有人理睬我們了。 

今日就診,醫生曰:爾等內寒嚴重,傷及腸胃,夫人血壓升高。住處終日不見陽光,基本生活設施沒有,無法洗衣(沒有洗衣機,每天只能趴在浴缸裏洗衣服),燒飯也困難,哪能不生病? 

火災事故善後理賠,應有獨立第三方機構介入,才能真正依法、合情、合理、有效地進行。災民也是公民,應有基本的公民權利。靜安建總自稱是理賠主體,自稱侵權了,那麼賠償方案就應請第三方獨立機構來依法制定。體現獨立公正不是更好嗎? 

我閱讀幾則微博,不禁熱淚盈眶。多麼善良的公民!我以前始終不承認上海是國際大都市,因為沒有民選市長、區長的城市,人民沒有投票權的城市,不配稱為國際大都市。今天,看了這些微博,我要說,因為有這些善良、理性、堅韌、不屈的市民,上海可稱半個國際大都市了。 

長期以來,由於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受到嚴厲彈壓,大陸全國各地同樣的災難一再重演。比如,阜陽大頭娃娃奶粉事件後不久,又發生席捲全國的跨行業毒奶粉事件,隨後又是毒疫苗事件。在其他地方,在災難發生後,大部分災民只要拿到一點補償,就忍氣吞聲,一邊拭淚,一邊數錢,然後擦幹眼淚,就將災難忘得一乾二淨(這當然是由於當局的嚴厲恐嚇和隔離,以及禁止媒體報導與討論);有的乾脆自殺上吊,一死了事;有的扛著炸藥包到政府部門,與對手同歸於盡。他們不要求公開真相,不去追究責任,不去反省原因。 

從這個意義上說,上海膠州路1115災民的公民意識令人尊敬!他們不接受國務院的調查報告,因為事故調查組的負責人就是肇事者。他們先不談金錢賠償,要追究責任、查清原因、否則,災難還會重演,還會危及其他人的生命。現在火災過去一年了,上海市靜安區政府給他們兩條選擇,要麼接受政府的條件,回到老房子去睡覺,要麼睡馬路。災民們沒有屈服,正在起訴區政府。他們都不是很有錢的人,都是一些退休教師,雖然自己生活拮据、無家可歸,他們卻捐款給溫州動車追尾死難家屬。這一切都令我們普通人無地從容! 

中國大陸要走向文明社會,顯然不是要鼓勵人民做逆來順受的臣民,也不是要鼓勵鋌而走險的暴民,應該鼓勵上海1115這樣的優質公民!這種溫和、理性、守法、有尊嚴的公民精神值得我們大力推廣、發揚光大。 

溫州動車追尾、高鐵事故、各地地鐵故障,至今都沒有真相。顯然,在某些政府部門的眼裏,供應商的利益比我們平民的生命安全更重要。我們出門都要坐火車、地鐵,我們每天都在賭運氣。為了我們自己的生命安全,為了社會的長治久安,我們必須支持上海1115災民。支持他們就是支持我們自己。 

袁裕來律師已經接手上海災民的起訴案件。請讀者諸君關注袁裕來律師的微博、以及1115上海災民的微博,每一次轉發都是對生者的鼓勵、對逝者的慰籍。關注同一片土地上同胞的苦難,是我們身為人類義不容辭的責任。當我們睡在溫暖的被窩,不可忘記同一個城市還有在寒風中瑟縮的受難者。我們遲早要去見上帝,終會在天國相見,也會接受上帝的最終審判。 

袁裕來律師:

http://weibo.com/1097414213

美麗天使yiyi

http://weibo.com/1058262782

團結的728

http://weibo.com/2216287193

重返天界的女兒

http://weibo.com/2186943640

1115流浪者

http://weibo.com/2231800243

符號22001

http://weibo.com/1880230174

 

链接: http://www.want-daily.com/ENews/Content.aspx?nid=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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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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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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