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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所示就是下午审判的第一起案件,灾民们申请公开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灾民们做了哪些善后工作,上海市政府说不知道灾民们申请的是什么。灾民们因而起诉市政府。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原告方的辩论意见是:被告涉案告知书不合法,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或者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

一、事实方面。被告认定原告申请的内容指向不明确,不成立。

  1、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很具体、明确。

用一句话概括,原告的申请就是想知道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灾民具体做了哪些工作,公开那些以政府信息形态体现的。这样的要求,被告不清楚呢?被告上海市政府的理解能力非常让人担心。

被告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要求原告明确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是本末倒置。提供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目的只是明确要求公开的信息,本案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是清楚,就不需要再提供提供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况且,在公开之前,原告又怎么提供得出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善后处置工作本来就是针对的灾民的,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就是善后处置,因此它的每项工作都和灾民直接有关,都是针对原告等灾民的。灾民是当事人,按照正当法律程序或者说常情常理,善后处置工作应该主动听取、征求灾民意见,每一项决定,还应该通知、告知灾民。对此,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2、我们认为,本案的实质或许是,成立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只不过为了应付舆论,根本就没有做过实际工作,当然也就没有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这样,被告应该实事求是地答复原告。

二、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有制作、收集原告申请公开信息的法定职责。

首先,《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1条第2款“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就是说,善后是政府法定职责,本案中这一职责应该由上海市大火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承担。

其次,被告在相关联案件中曾经主张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是协调机构,这种说法不能成立。1、单从“领导小组”的措词也足以说明非协调机构。2、被告拒绝在法庭上出示批文,甚至向法庭也只提供了批文首页,领导小组的职能我们不清楚,对此,被告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3、大火案第二天,国务院也成立了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被告的逻辑,国务院调查组岂不也成了协调机构?

三、适用法律错误。

基于以上事实,被告适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本案应该适用该条第一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第四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本案的总体情况,到现在为止,上海市委、市政府拒绝公开市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文、名单以及做了些什么工作,静安区政府也拒绝公开区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包括工作组)批文、名单以及做了什么工作。我们不知道,上海市两级党委和政府到底要干什么?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

           20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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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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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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