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肯定是中国大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最好的著作,也可能是中国大陆最好的行政法著作。
对于后一个判断,我不大自信。2005年之前,我几乎读遍了法律书店里所有大陆学者的行政法著作,但2005年之后,基本上是在阅读台湾的。大陆的,只是细读行政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释义。
这本专著两个特点特别明显。一是此书容量很大,不是介绍了美英德法日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介绍了第三世界譬如印度、南非阿塞拜疆、保加利亚等等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该是很少见的。让我们对自己的国家有一个客观的认识。而且,介绍这些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展开的,因此是活的。
第二个特点,尤其让人感动,书中激荡着昂然正气。譬如,在论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特别需要”规定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为了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别需要才有资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提出了很尖锐的批评,而且不止一次。其实,申请人不需要说明用途,或者说申请人不需要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什么特殊的关系,正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原则的本质区别。限定申请人必须说明申请政府信息的用途,或者只有基于特殊需要才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际上是掏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意义。
如果说一定要提出这本专著存在的问题,我也发现了两点,一是书中认为,当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如果认为补正不成立,尤其是政府多次要求补正,当事人可以针对补正通知提起诉讼。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碰到这样情况,当事人应该以政府不履行公开义务提起诉讼,而不应该起诉补正通知。试想,起诉补正通知,胜诉了怎么办,法院撤销补正通知,仍然无法达成当事人的目的。
第二点问题则跟我有关,书中以不少篇幅论述了我诉安徽省政府一案。我要求复制复议材料,遭到安徽省政府拒绝,提起诉讼。李广宇副庭长认为,复议材料不是政府信息,或者说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称的政府信息。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至于是否应该限制行政复议申请人单独针对复议机关不同意复制复议材料行为提起诉讼,则是立法取向问题。书中出现了我代理的两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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