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令案,5月9日,李春光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5日个工作日内(可以延期15日个工作日),北京市公安局将作出答复。朱令令父母如果对北京市公安局的答复不满意,就将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届时,案件将会引起媒体和舆论的广泛关注。
可是,如果朱令令父母不调整维权路径,就可能会遭遇惨败,因为李春光律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本就不能成立。
李春光律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至少存在几个问题:
第一、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朱令令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必须明确监护人,并由监护人签名。
第二、他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北京市公安局“结办”“朱令令案” 的事实材料依据、规范性文件依据以及相关程序文书资料等信息,“不予公开的相关涉密材料”的密级及保密期限予以公开。
李春光律师的主要观点是,北京市公安局“结办”案件没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只有破案和撤案两种方式。在我看来,结案就是终结案件,是一种比较通俗的说法,实质上应该就是撤案,并无不可。
那么,李春光律师申请公开的信息到底是什么呢?坦率地说,我说不上来。不知道他自己是否清楚?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是,李春光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但是,本案并不适用该条例。该条例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和保管的信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无权涉足刑事诉讼领域。
国务院法制办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出版的书籍中条文释义也明确了这一点。从案件材料来看,北京市公安局也是这个观点。
第四、李春光在微博上说感谢我的支持帮助,他确实曾经在电话里跟我讲过申请书内容,但我的意见是,他申请书中的观点是错误的。
必须说明的是,我认同本案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观点,但我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应该公开本案信息,只是认为朱令令父母应该调整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和依据。这一点,我会另外撰文说明。
一般地说,朱令令申请北京市公安局公开信息,媒体和舆论高度关注可能只有一次。希望这次成立的律师团能够认真考虑我的意见。
最后,祝福朱令令和她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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