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朱令令案,5月9日,李春光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5日个工作日内(可以延期15日个工作日),北京市公安局将作出答复。朱令令父母如果对北京市公安局的答复不满意,就将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届时,案件将会引起媒体和舆论的广泛关注。

 

    可是,如果朱令令父母不调整维权路径,就可能会遭遇惨败,因为李春光律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本就不能成立。

 

    李春光律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至少存在几个问题:

 

    第一、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朱令令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必须明确监护人,并由监护人签名。

 

    第二、他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北京市公安局“结办”“朱令令案” 的事实材料依据、规范性文件依据以及相关程序文书资料等信息,“不予公开的相关涉密材料”的密级及保密期限予以公开。

    

    李春光律师的主要观点是,北京市公安局“结办”案件没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只有破案和撤案两种方式。在我看来,结案就是终结案件,是一种比较通俗的说法,实质上应该就是撤案,并无不可。

 

    那么,李春光律师申请公开的信息到底是什么呢?坦率地说,我说不上来。不知道他自己是否清楚?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是,李春光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但是,本案并不适用该条例。该条例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和保管的信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无权涉足刑事诉讼领域。

 

    国务院法制办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出版的书籍中条文释义也明确了这一点。从案件材料来看,北京市公安局也是这个观点。


    第四、李春光在微博上说感谢我的支持帮助,他确实曾经在电话里跟我讲过申请书内容,但我的意见是,他申请书中的观点是错误的。

 

    必须说明的是,我认同本案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观点,但我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应该公开本案信息,只是认为朱令令父母应该调整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和依据。这一点,我会另外撰文说明。

 

   一般地说,朱令令申请北京市公安局公开信息,媒体和舆论高度关注可能只有一次。希望这次成立的律师团能够认真考虑我的意见。

 

   最后,祝福朱令令和她父母。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72篇文章 56秒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最高法答复:如何判断律师协会针对律师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参考案例521:李某平诉大同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案--征收通告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0:王某诉辽宁省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社保部门调查核实义务及证明义务的分配

行政参考案例519:吴某发、卢某英诉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工伤职工冒用他人身份工作、参保,且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行政参考案例518:某音缘钢琴艺术中心诉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中“不予行政处罚”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17: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普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作为确定标底依据之一的《土地估价报告》属于过程性信息

行政参考案例516:田林县公安局诉被告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职工因连续工作导致身体不适,虽未径直送医,但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应认定为工伤

行政参考案例515:江西某公司诉上高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冒用他人身份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承担

行政参考案例514:郭某花诉山东省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如何把握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的村规民约“责令改正”落实的标准

行政参考案例513:四川某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解释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当限缩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