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朱母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朱令令案“立案侦查、侦破过程和结果”。5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答复不予公开,但未明确具体理由。
当天,朱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北京市公安局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朱母申请公开的“‘立案侦查、侦破过程和结果’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权的过程中制作的刑事侦查卷宗,属涉密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008年9月3日,北京市政府以“因本案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已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作出解释,故不能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由,中止行政复议。
2009年2月11日,北京市政府以“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部门已将研究结论告知本机关”为由,恢复行政复议。
那么,北京市政府向国务院法制办请示的是什么?国务院法制办作出的答复又是什么呢?
根据本案情况,我认为,北京市政府请示的问题应该是,朱母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应该是否定的。
国务院法制办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编写的培训班指定教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中,对该条例第二条是这样解释的:“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
2009年3月16日,北京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北京市公安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未说明理由违法,撤销了北京市公安局的答复,但没有责令北京市公安局公开朱母申请的信息。
我的理解是,北京市政府认为,责令北京市公安局公开朱母申请公开的信息,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北京市政府无法确定是否应该公开,也应该责令北京市公安局重新作出答复。
这就是北京市公安局不公开信息的逻辑。
如果朱令令案的律师团准备继续依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政府公开,是注定要失败的。
当然,仅仅是我从专业角度的分析,供参考。
最后,必须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我认同朱母申请公开的信息确实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但我不同意北京市公安局认为这些信息“属涉密材料”的说法,也不同意“刑事侦查卷宗”就可以拒绝公开的说法。我会另外具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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