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2008年5月12日,朱母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朱令令案“立案侦查、侦破过程和结果”。5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答复不予公开,但未明确具体理由。

  当天,朱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北京市公安局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朱母申请公开的“‘立案侦查、侦破过程和结果’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权的过程中制作的刑事侦查卷宗,属涉密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008年9月3日,北京市政府以“因本案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已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作出解释,故不能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由,中止行政复议。

  2009年2月11日,北京市政府以“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部门已将研究结论告知本机关”为由,恢复行政复议。

  那么,北京市政府向国务院法制办请示的是什么?国务院法制办作出的答复又是什么呢?

  根据本案情况,我认为,北京市政府请示的问题应该是,朱母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应该是否定的。

  国务院法制办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编写的培训班指定教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中,对该条例第二条是这样解释的:“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

  2009年3月16日,北京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北京市公安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未说明理由违法,撤销了北京市公安局的答复,但没有责令北京市公安局公开朱母申请的信息。

  我的理解是,北京市政府认为,责令北京市公安局公开朱母申请公开的信息,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北京市政府无法确定是否应该公开,也应该责令北京市公安局重新作出答复。

  这就是北京市公安局不公开信息的逻辑。

  如果朱令令案的律师团准备继续依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政府公开,是注定要失败的。

  当然,仅仅是我从专业角度的分析,供参考。

  最后,必须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我认同朱母申请公开的信息确实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但我不同意北京市公安局认为这些信息“属涉密材料”的说法,也不同意“刑事侦查卷宗”就可以拒绝公开的说法。我会另外具文说明。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552:西安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沈阳某工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包含自定义产品型号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

行政参考案例551:刘某歆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正某齿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向境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义务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50:崔某强诉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村民委员会拒绝办理宅基地申请时村民的救济途径

行政参考案例549:王某强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答复告知书案--能够当场判定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不予登记立案

行政参考案例548:辽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理解与把握

行政参考案例547: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评价中对位置限定和功能适配关系的整体考虑

行政参考案例546:瑞典某卡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某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评价中结合启示的判断标准

行政参考案例544:美国美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心某公司、尼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医疗器械产品权利要求的用途特征对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行政参考案例545:中科院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路某电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撤销案件中核定使用商品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43:陆某芳诉阜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医保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拒不受理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不当限缩申请人权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