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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岛市市南法院通稿的回应:
 
  1、本案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定条件?
 
  复议机关收到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这是毫无疑问的。至于未作出复议决定有没有理由,是一个实体问题,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之后,才能作出判决。
  本案就是如此。青岛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而是中止了行政复议。法院应该受理陈宝成提起的诉讼。至于,中止复议申请是否合法,法院应该在开庭审理以后作出判决。
  按照市南法院的逻辑,复议机关中止行政复议,不管中止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法院都不予受理。那么,所谓的复议案件,复议机关都可以不予复议。
 
  2、即使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也应该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争议,法院应该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1款规定“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可是,市南区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一个半月,既没有受理也没有裁定不予受理。我们前往立法,也无人给一个明确答复,作为原告代理人不应该坚持吗?
  
  二、法警有没有诬陷我袭警?
 
  通稿对此没有涉及这个问题,而是说我和法警发生了争执。我和法警发生什么争执?当时法警大队张姓院长和立案二庭吕姓庭长都在场,我怎么可能和法警发生争执呢?
  再说,我已经被扔到门外,不准备诬陷,仅仅争执需要报警吗?
  法警大喊大叫说我打人,我们有录音。
 
  三、我的人身自由有没有受到限制?
 
  通稿认为:“期间,袁裕来律师发布微博、打电话,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首先,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我未发微博。
  其次,“发布微博、打电话”=“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市南如此逻辑,我们不能不担心其司法能力。
  当时铁门紧闭,外面那么多拚命拍门都不开,这些都有证人,法院也应该有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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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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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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