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注:镇政府将村里700多亩土地,以自己名义报省政府征为国有。村民们失去了世代耕种并赖以为生的土地,数千万补偿款去向不明。从2006年至今8年多来,村民们一直在和命运抗争。
 
  8年,抗战也成功了,村民们的抗争却尚未成功。
 

浙江湖州村民抗争违规征地8年 官司打至国务院

 
2014年08月27日 08:40:03 来源: 新华网
 
  从2006年至今8年多的时间里,浙江省湖州市果木园村26名村民一直在和自己的命运抗争,一夜之间,他们成为了这繁华世界的“孤儿”——失去世代耕种并赖以为生的土地,被剥夺了果木园村村民的身份和权利,数千万本应属于他们的补偿款去向成谜。
  围绕着地方政府违规征地,26位村民进行了长达8年的抗争,一路将行政复议官司打到了国务院法制办。
  站在浙江省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条名为果木园路的马路边,翟建福指着路牌上的四个字和路两侧整齐干净的厂房一脸惆怅,仿佛“果木园”三个字能够证明,曾经这里有过一个名叫“果木园村”的村落。
  这显然是徒劳的,尽管翟建福还能穿梭在平整的柏油马路上,清楚地找到自己曾经住过的那个院落现在坐落在哪家工厂的哪个位置,但这里已经不再是他的家,他的家早已经被钢筋和混凝土淹没,连同他的身份、权益甚至存在。
  和翟建福同命相连的是果木园村其他25位村民,从2005年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始建设,他们便交出了属于果木园村所有的1000余亩土地,可换回来的却是每亩300元到400元的青苗款,以及并非每家一套的安置房。
  一夜之间,他们成为了这繁华世界的“孤儿”——失去世代耕种并赖以为生的土地,被剥夺了果木园村村民的身份和权利,数千万本应属于他们的补偿款去向成谜。
  围绕着地方政府违规征地,侵害失地农民权益,26位村民进行了长达8年的抗争,一路将行政复议官司打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不会抛弃我们。”翟建福始终如此相信。
  
被“欺骗”的村民
 
  果木园村位于湖州城区的西南方,其前身为吴兴县弁南公社果木园大队。据翟建福介绍,上世纪70年代,果木园大队有100多人,因该地处于丘陵地区,经常有洪涝、旱灾发生,许多村民都迁到了外乡。到2005年,果木园村只剩下27人。
  曾经的村会计钱正乐告诉记者,之前果木园村的村民靠着种桃子等其他农作物,出租种不完的土地等方式,每年能有七八万元的收入,生活平静安逸。
  有关果木园村的记忆最终定格在了2005年,彼时,湖州市经济开发区开始建设,果木园村和周边的其他两个村被列入土地征收范围。
  开始征地时,果木园村所属的杨家埠镇政府下达了征地通知,镇政府则对村民表示,“早搬有奖励,政府是不会亏待你们的,搬迁结束后,征地的补偿再下发给你们。”钱正乐说,“征地的前一年,镇干部以借用的名义拿走了村里的公章。再后来,连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也被收走。”
  按照镇政府的要求,村民交出了果木园村的集体土地。根据果木园村村民持有的《浙江省湖州市山林所有权证》《湖州市国土局分村土地面积表》以及村民签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显示,果木园村共有林地461.8亩,基本农田239亩,其他耕地、工矿用地、零星开垦面积等400余亩,总集体土地面积为1100多亩。
  然而,在经过了一年的等待后,村民发现,镇政府所许诺的赔偿竟然是“一纸空文”,直到目前为止,果木园村民几乎分文未得。
  记者采访果木园村附近其他两个行政村的村民了解到,当时征地的政策是每亩4万元,青苗补偿每亩4000元,失地农民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购买保险,并根据住房评估面积解决安置房。
  相比之下,果木园村的村民只得到了2.3万元的失地农民保险,而青苗补偿每亩只给300元到400元,除了翟建福等几户村民得到安置房,果木园村尚有5人甚至都没有分到安置房,村民的户籍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农转非。
  最重要的是,每亩耕地4万元的补偿竟连影子也没看到。
  
被“消失”的果木园村
 
  坐在翟建福的家中,几位果木园村的村民七嘴八舌地向记者倾诉被征地后的苦日子,翟建福家中的寒酸便可见一斑。在这个面积将近100平方米的毛胚房中,只摆放着一些床、桌椅、柜子等简陋的生活必须品,翟建福的外婆患有癌症,母亲身患双重残疾,步履蹒跚地来回收拾着。
  尽管如此,翟建福因为是果木园村唯一一个受过正规教育的人,收入比其他人还高些,那些世代靠种地为生的村民因为没文化、没手艺,赚的钱还不如2005年之前种地赚到的七八万元。
  迫于生计,2006年开始,26名村民开始了抗争,但之后遇到的事情让他们更加难以接受。
  对于村民提出的要求政府兑现征地补偿的要求,杨家埠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湖州市其他有关部门,都给了村民同一个答案——“果木园不是行政村,土地所有权不归村民所有,因此不能得到土地补偿款”。
按照政府部门给出的说法,“果木园村民承包的土地是跟杨家埠镇租赁的,果木园土地上的居民只有耕作的权利,没有经营的权利”。也就是说,村民无权领取土地补偿金。
  这让世代居住在果木园村,以果木园村村民身份自居的26个农民一下懵了头,为了证实自己的身份,以翟建福为主的几位村民开始到档案馆、规划局等多个部门查阅资料。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颁发的《统计登记证》、《浙江省湖州市城区县、市行政区划表》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均显示,果木园村系行政村。
  此外,村民还提供了记者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山林所有权证》、《果木园承包地土地协议》等多份证据证明,果木园村村民对村范围内土地拥有所有权。
  而值得一提的是,直到现在,翟建福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社保手册、医疗卡等证件中,都清清楚楚登记着果木园村。
  
国务院法制办受理村民行政复议
 
  更让村民无法接受的是,根据律师的调查,杨家埠镇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原本属于村民的补偿金领取到了镇政府的名下,“按照其他村的补偿标准,这笔补偿金高达4000多万元。”翟建福说。
  万般无奈之下,村民向浙江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浙土字(B2005)第10742号批文(果木园村范围内土地批文)。
  2013年9月2日,浙江省政府作出浙政复(2012)2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果木园系杨家埠镇属集体所有制的一个农业单位,并非独立行政村”、“土地划分给在场职工(农民)耕种,未签订承包协议和发放土地承包权证”、“申请人(村民)所住房屋属于果木园集体宿舍”、“土地补偿款应留存于杨家埠镇人民政府”、“维持浙土字(B2005)第1074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这样的结果对于手握众多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权益的失地农民而言,显然无法接受。2013年,村民上诉到国务院法制办,“退一万步讲,就算果木园不是行政村,难道我们就不能得到赔偿吗?”翟建福告诉记者,“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受理,正在审理过程中。”
  为了核实有关问题,记者分别致电了多位时任杨家埠镇镇领导的电话,时任杨家埠镇党委书记,现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的徐惠荣表示,自己对情况并不清楚,这是杨家埠镇的事,和管委会没关系,便匆匆挂断了电话。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前其他媒体对果木园征地一事进行报道时,徐曾接受采访。
  时任杨家埠镇副镇长的王鸠忠则表示,无法接受记者采访,除非管委会办公室通知。为此,记者又赶往了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在得知记者来意后拨通了办公室一位蔡姓主任的电话,后回复记者说,“目前案件国务院已经受理,管委会尊重法律,不进行表态。”尽管记者一再重申有很多问题需要核实,新闻稿件“观点平衡”,但采访要求仍被拒绝。
 
违规征地背后的用地乱象
 
  现如今,经过多年的建设,经济开发区已然成为了湖州市的一颗“耀眼明珠”——行政管辖面积135.68平方公里,规模以上企业160家,其中市重点骨干企业18家,市优质企业10家。2010年3月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011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112.04亿元。
  产值、绩效、税收等等,这是26位果木园村的村民无法体会到的繁华,他们仅能体会到的,是自己赖以为生的土地被这片繁华吞噬后的迷茫。
  有专家指出,由于土地财政的推动,以及项目要求和政绩要求,土地短缺是每个地方政府都要面临的问题,在想尽办法扩大工业用地面积的过程中,随着城市的外延,政府违规占地侵害失地农民利益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
  必须要指出的是,在果木园村千余亩的土地中,有239亩的基本农田,这是保护级别最高的耕地。对于保护基本农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规章中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该十五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均严格规定,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湖州市用地乱象,根据湖州市法院系统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08年至2013年,湖州土地违法占地面积27314.37亩,涉及基本农田6174.45亩,这些只是土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体现的数字,并不包括政府征用基本农田情况。
  2014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全国56个城市开展了土地例行督察,7月底,对土地违法问题严重的9个城市进行了约谈,其中便包括上海土地督察局公开约谈湖州市,上海土地督察局局长高向军在约谈会中指出,希望湖州从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出发,审视土地管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来源:法治周末)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1728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