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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政府、滕勇区长:请面对现实!

 

已经存在了10多年的职业学校,被纳入了拆迁范围,建筑面积1360平方米,政府却只认定110平方米。经过诉讼,法院撤销拆迁裁决。可是,今年527日,镇政府又帖出拆违公告,认定违建200平方米,却强拆了近1000平方米。给当事人造成损失2000多万元。当事人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却一直未作出决定。是标的太大了?

 

  案情

当事人王亚珍在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彭埠后新片81号拥有房屋建筑面积1359.83平方米。此房屋是从他人处购入,原来建筑面积110.01平方米。19971030日经过江干区彭埠镇人民政府批准拆建。拆建完成后,当事人在此开设了杭州市时装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20081017日,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杭房拆许字(2008)第04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将上述房屋纳入拆迁范围。  

2009327日,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曾经作出的杭房拆裁江字(2009)第10号拆迁纠纷裁决,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10.01平方米。按照指挥部下发的文件,经过镇政府批准的建筑物,属于补偿范围。

 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9)杭江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撤销这一裁决。

 2014527日,江干区彭埠镇人民政府“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帖出公告,认定当事人“未办理相关批建手续,擅自在主房边占地建造附房,面积约200左右平方米属于违法建筑。”要求“于201461日之前自行腾空并拆除房屋。逾期不拆,将对未经审批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65日,江干区彭埠镇人民政府组织大批保安用大型挖机拆除了房屋998.09平方米。 

上述公告,显然以及强拆行为都不具有合法性:

 一、涉案房屋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本案发生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该根据拆迁政策处理。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彭埠社区征迁指挥部的《告住户书》,“经镇政府批准建造的房屋”属于应该补偿安置的范围。而涉案房屋正是被申请人批准建造的。

 二、超越职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该如何处置、责令强拆,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权。被申请人没有处置涉案违法建筑权限。江干区彭埠镇人民政府“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更无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同样,江干区彭埠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也超越职权。而且,强拆远远超过了公告的范围。

江干区彭埠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房屋998.09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8万元计算,计1796.562万元;学校存放的布料、教材、教育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和材料236万元;生活用品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立式空调一台、相机一部、桌椅等3万元。还有收藏的名人字画169幅,价值无法估量。

 620日,当事人向江干区政府申请复议,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江干区政府一直没有作出复议决定。92日,当事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江干区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至今,法院也没有受理。

  可是,就在10月1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了第九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的论坛是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行政诉讼”为主题,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指导,中国法学会主办。行政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权威人士几乎都到场了。
 
  真是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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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40篇文章 9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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