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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跨行政区域法院管辖案件第一天 上海某公司起诉上海市政府

 

这两起诉讼是正能量,是弘扬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三中院)于28日揭牌,标志着我国首家专门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的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上海高院研究制定了跨行政区划法院相关案件管辖的暂行规定等,案件管辖范围——跨行政区划。在行政案件方面,2015年1月1日起,三中院管辖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不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我接受上海杭浦置业有限公司委托,201511日向三中院提起了两起起诉上海市政府的案件,正式拉开了在全国跨行政区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序幕。

其中一起诉讼1个月前曾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二中院既没有受理也没有裁定不予受理。我期待也相信三中院能够依法受理、审理、执行。这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跨区域人民法院的意义,排除行政干预。

案情是这样的。

原告上海杭浦置业有限公司是浦东新区金桥路999号大楼的业主。2002年,向上海今达置业中心购入房屋,2003年取得上海市沪房地浦字(2003)第014122号房地产权证,用途是商铺。

原告购买房屋时,金桥路道路红线规划只有二十几米宽,门前有大约15米宽的场地,这一场地已计入购房款。自2003年开始,原告房屋出租,门前场地一直作为停车场使用。

2008年,道路红线规划拓宽到四十米。利害关系人根据《浦东新区原带征土地利用管理办法》得到了相应的补偿。

2014年,原告得知金桥路道路红线再次拓宽为七十米,和原告房屋的边界重叠,严重影响到原告房屋的使用,且拒绝任何补偿。

2014724,原告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了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的沪规政浦[2013]FD31001520144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925,针对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提出复议申请。

2014108,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被告提供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材料。其中包括被告作出的市局[2014]沪府土书字第07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沪府土[2014]121号文件。

20141111原告以上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违法为由,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20141125,上海市政府作出沪府复字(2014)第815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与申请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原告认为,上海市政府不予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上海市政府核发涉案建设用地批准书行为与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行为涉及了原告的相邻权,影响原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事实上,该建设用地批准书,已和原告房屋及其土地边界重叠。

2014122,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政府作出的沪府复字(2014)第815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判令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中院既没有受理也没有裁定不予受理。201511以后,以上海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三中院管辖。故向三中院起诉。

这是第一起诉讼。第二起诉讼上文中提到过的。2014724,原告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政府公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原告提供了沪规政浦[2013]FD31001520144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认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沪规政浦[2013]FD31001520144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2014925日,原告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沪规政浦[2013]FD31001520144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申请书指出了两点理由:

一、中环线浦东段(军工路越江隧道-高科中路)工程侵占了今达花园业主的土地使用权。

在提出复议申请之前,原告曾经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公开今达花园(浦东新区金桥镇金联4号地块)土地出让合同附图,并明确是沪浦(1997)出让合同第043号附图。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拒绝提供,要求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阅。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求申请人向上海市档案馆查阅,上海市档案馆则提出只有法院才能查阅。因此,无法提供今达范围用地红线图。

但是,从2008年金桥路从20多米拓宽到40米,政府给予利害关系人补偿的情况来看,这次金桥路拓宽到70米自然已经侵占了今达花园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更加侵害到了原告对于停车场的合法使用。

二、违反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36条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36条规定:“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毫无疑问,不论是先建高架还是先建建筑,这一间距都应该得到保证。可是,本案的高架和申请人房屋间距只有12米。

2014929日,上海市政府受理本案。可是,同年1125日,上海市政府却通知原告“因案情复杂,为更好地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原告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案情复杂只能作为延延长复议期限而不能作为中止行政复议的理由,而且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被告无法定理由中止行政复议,实质上是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因此,201511日,用邮政特快向三中院寄去了起诉材料,起诉上海市政府,请求确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决定违法,判令其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虽然依照规定,三中院2015年1月1日开始行使管辖权,但因为11日至3日是法定假日,4日才会正式行使管辖权。

 

上海的行政诉讼环境一直很不理想。20137月,我曾经代理浦东451居民两次到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至今既不受理也不作裁定不予受理。2014122日,我代理某公司到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同样既不受理也不作裁定不予受理,而是把材料退了回来。

对于基层法院不予受理起诉市级行政机关的一审案件,基层法院既不受理又不作不予受理裁定,当事人是否可以向三中院起诉,似乎没有明确。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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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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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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