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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案行政案:已向法院起诉
因为受到了8年冤狱,念斌被诊断患上了应激性精神障碍。治疗需要巨额常用,非念斌和家人所能承担,香港专家答应免费治疗。
可是,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拒绝念斌出境。因为平潭县公安局再次将念斌列为了犯罪嫌疑人。
念斌不服,2014年12月12日,委托我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12月8日,原告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2015年2月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行复[2015]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不予受理决定。
为了避免当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显然规避了法律。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是认为出入境管理处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出入境管理处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应该驳回复议申请,那么福州市人民政府就会成为被告。
由于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是维持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只能以出入境管理处为被告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复议机关维持也应该成为被告。
2015年2月14日,我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寄去了行政起诉状。3月2日,法院已受理。
起诉状对出入境管理处的审查行为提出了三点质疑:
一、没有给予书面答复,违反《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没有事实依据,与法院生效裁决相抵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刑终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很明确:念斌无罪。
三、程序违法。
没有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行政许可法》第36条、第47条规定。
按照正常情况,在法庭上,两个问题将会被放到桌面上:
1、念斌案在各级公检法来来回回弄了8年,也可以说,公安机关也侦查、调查了8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念斌无罪后才10天,平潭县公安局说又发现了新证据是否属实?
按照常识分析,不可能。
2、同一事件,经过公安局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法院宣告念斌无罪的判决生效后,公安再次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法律依据?退一步说,即使真发现了所谓的新证据,是否也应该走审判监督程序,而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之前,不得将念斌再列为犯罪嫌疑人?
法治发达国家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可见,虽然推动本案第二季的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但涉及的主要还是刑事法律问题。两个焦点,对于促进中国法治具有重大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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