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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案行政案:已向法院起诉

 

因为受到了8年冤狱,念斌被诊断患上了应激性精神障碍。治疗需要巨额常用,非念斌和家人所能承担,香港专家答应免费治疗。

可是,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拒绝念斌出境。因为平潭县公安局再次将念斌列为了犯罪嫌疑人。

念斌不服,20141212日,委托我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4128日,原告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20152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行复[2015]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不予受理决定。

为了避免当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显然规避了法律。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是认为出入境管理处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出入境管理处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应该驳回复议申请,那么福州市人民政府就会成为被告。

由于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是维持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只能以出入境管理处为被告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1日,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复议机关维持也应该成为被告。

2015214日,我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寄去了行政起诉状。3月2日,法院已受理。

起诉状对出入境管理处的审查行为提出了三点质疑:

 一、没有给予书面答复,违反《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没有事实依据,与法院生效裁决相抵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刑终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很明确:念斌无罪。

三、程序违法。

没有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行政许可法》第36条、第47条规定。

按照正常情况,在法庭上,两个问题将会被放到桌面上:

1、念斌案在各级公检法来来回回弄了8年,也可以说,公安机关也侦查、调查了8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念斌无罪后才10天,平潭县公安局说又发现了新证据是否属实?

按照常识分析,不可能。

2、同一事件,经过公安局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法院宣告念斌无罪的判决生效后,公安再次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法律依据?退一步说,即使真发现了所谓的新证据,是否也应该走审判监督程序,而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之前,不得将念斌再列为犯罪嫌疑人?

法治发达国家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可见,虽然推动本案第二季的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但涉及的主要还是刑事法律问题。两个焦点,对于促进中国法治具有重大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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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14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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