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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提到司法环境,人们更多注意的是司法权不够独立,这当然是事实。我们国家任何权力都无法独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不独立。说行政权是否独立,可能不大恰当,但就整体来说,也似乎可以这样描述。所谓的自治权也是扯蛋,每个组织中都有常委、党组或者党支部,最终都是党的部门或者说分支机构,上至全国人大、中央人民政府下至村民自治组织,这个国家所有的任何权力都在党组织的掌控之中。

不过,我在这里想谈到的是另一个层面的上的问题,在现在的环境下,司法权强大了未必就是好事,或者至少不可能实现我们心中的愿景。在民商案件中,人民法院相对于双方当事人难道不够强大吗?在大多数案件中总是没有党政领导的干预。当然,法院内部的行政化也很严重,但是院长、庭长不干涉,审判长就能依法裁决呢?这个问题,恐怕是不需要我来回答。审判长也免不了腐败。

我之所以不愿意代理民事、刑事案件,而选择专门代理行政案件,就是因为至少在代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用不着搞司法腐败,当然搞了也没有用,能够始终保持着律师和为人的尊严。作为民、刑案件律师做得到吗?行政案件虽然难办,但通过反复艰苦的努力,借用于媒体等其他力量,大多数案件仍然得到了解决。而且,由于行政庭法官权力不大,我倒反而常常能够看到他们人性闪光的一面,很多人总是希望着能够保持底线。而民刑庭的法官,却未必能够做到这一点。我在做律师之初,也代理过民刑案件,常常见到的却是法官骄横的丑陋一面。

虽然目前司法环境非常糟糕,但或许正是我代理行政案件的黄金时期,一旦司法权足够强大,我的尊严和其他同行一样也会变得非常脆弱,就如代理民刑案件的绝大多数律师;或者甚至与法官共同制造司法腐败,就像很多在各地能够呼风唤雨的律师一样。说黄金时期或许有些夸张,现在司法权面对行政权实在太弱,应该稍微再强壮一些,因此应该说是准黄金时期。

任何权力在没有回归本质,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之前,其强大都会带来巨大副产品。司法权力自然也不例外。而有效的监督只能是人民选票的监督,当然选票的监督可以是间接的。

附:浙江东阳法院强争管辖权 鲁浙两地法院同审一案 

时间:2010-09-27 17:09  作者:吕伟  新闻来源:正义网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近日,在山东、浙江两地,就发生了一起怪事:两地法院同审一案。先是浙江省东阳市法院认为,案件归东阳管辖,并于9月9日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而此前8月20日,山东威海中院下发裁定,认为这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威海管辖,东阳没有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向合同履行地——威海的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是,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山东威海和浙江东阳两地法院,同时都在审理。

合同约定了管辖权

9月9日,在东阳市法院第11法庭,记者旁听了东阳法院的庭审。上午9时,审判长吴玻宣布,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以下简称浙江广扬公司)状告威海市一家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以下简称威海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人民陪审员张晓帆、徐建平分坐在吴玻左右。

随后,被告代理律师虞军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法庭陈述说,“今天法庭审理的这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威海中院已经受理,并就管辖问题作出了裁定,东阳法院无权管辖,所以,今天的法庭不应审理合同纠纷案。”

而原告则要求法庭“审理合同纠纷案”,并向法庭递交了与合同纠纷有关的一些证据。

在法庭现场,记者看到了这一案件的相关材料。事情的起因是,2007年,浙江广扬公司承建了威海房地产公司的住宅楼工程,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威海法院提起诉讼。今年5月份,浙江广扬公司以判令威海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金、返还工程款等诉求,状告威海房地产公司,并将诉状递交到东阳法院。同时,威海市房地产公司以浙江广扬集团“施工管理混乱,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交付工程”为由,要求浙江广扬集团赔付违约金,并向威海中院递交诉状。于是,才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两地法院同审一案。

休庭时,记者想采访浙江广扬公司的代理律师,被婉拒:“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威海房地产公司的代理律师虞军红则直言不讳,“事实上,是山东、浙江两地法院在同时审理同一案件。而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案件应该在威海审理,因为建设的住宅楼在威海,合同签署和履行地在威海,建设工程的审批和报备也在威海,更重要的是,合同约定了发生争议在威海审理。因此,东阳法院是强争管辖权,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记者想采访审判长吴玻,被告知“需要法院批准”。庭审后,记者来到东阳法院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请示相关领导后说,“案件在审理中,不方便接受记者采访。”

争管辖权的方法

事件中有个小插曲,按照浙江广扬公司的说法,东阳人张忠良是浙江广扬公司委派的全权代表,在威海负责施工管理。

“浙江广扬公司与张忠良签署了一份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实际上是将工程施工全部转包给张忠良,但因转包工程是违规的,所以,浙江广扬公司就说张忠良是他们的员工。”虞军红律师介绍说,“张忠良没有很好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且管理混乱,经常发生农民工闹事事件。威海房地产公司每次均按实际工程量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共计支付了13次,但工程进度缓慢,只好通过其他公司完成了工程的扫尾工作。此后,张忠良以浙江广扬公司的名义,制作了工程竣工结算书,工程款是3000多万元;而之后受委托的审计机构根据该份竣工结算书和双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审计的最终结果是2400多万(其间浙江广扬公司派人全程参加配合工程的审计工作),扣除违约金等,威海房地产公司实际已经多付工程款。”

奇怪的是,浙江广扬公司在状告威海房地产公司的同时,也将自己的全权代表——张忠良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返还工程款。

“每次工程款都是付给张忠良,而且浙江广扬公司也都开具收据予以认可。按照浙江广扬公司的说法,张忠良是他们公司的人,如果张忠良拿了工程款不交,就涉嫌侵占了。”这个张忠良,按照虞军红律师的说法,是原告方“制造管辖权的连接点”,并不是真要张忠良返还什么工程款。

在东阳法院和金华中院的裁定书中,张忠良当被告的作用才真正显现出来了。当浙江广扬公司以“建设合同纠纷案”向东阳法院提起诉讼后,威海房地产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东阳法院下发裁定书说,“本案另一被告张忠良户籍所在地为浙江东阳市,依照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威海市房地产公司对东阳法院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诉,金华中院于8月2日下发裁定,维持了东阳法院的裁定,认为东阳法院有权管辖,但说理部分的理由改变了,“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广扬公司认为威海房地产公司与张忠良共同侵犯其财产权益,构成共同侵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浙江广扬公司有权选择侵权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张忠良作为被告之一,其户籍所在地在浙江东阳市,故东阳法院有管辖权。”

“金华中院玩了一个文字技巧,对一审裁定认定的对‘建设合同纠纷案’有管辖权避而不谈,而是变更了案由,将‘建设合同纠纷案’变更为侵权案,以达到让东阳法院继续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的目的。”浙江一位法官看了相关材料后分析说,“表面上看,按照金华中院的说法,侵权之诉在东阳法院一审,合同纠纷在威海中院一审,但事实上,9月9日的开庭,东阳法院也是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就连法院的开庭通知书上,案由也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醉翁之意非常明显了。”

“金华中院的裁定问题很大。”律师虞军红说,“一审裁定认定,东阳法院对合同纠纷有管辖权,我们上诉后,金华中院竟然给变更了案由,上诉过程中,是不能变更案由的。”

9月9日的庭审中,律师虞军红发问说,金华中院不是让审理侵权之诉吗?原告怎么还提出工程款、违约金、利息等违约之诉?原告代理律师说,法庭应当并案审理。主审法官予以默认。

“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合并的规定,诉的合并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同一法院对于两个诉均具有管辖权。而金华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已经明确,东阳市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是侵权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并不具备诉的合并的条件。”社科院博士后郭华分析说,“浙江广扬公司与威海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如双方合同发生争议,由工程所在地(威海)法院解决。并且双方的管辖争议在金华中院下达了以将案件定性为侵权纠纷为由在东阳法院审理的裁定后,东阳法院仍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开庭审理,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在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的经济大省,出现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干涉司法公正的怪事,值得我们反思!”(文/图 正义网记者 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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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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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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