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复议材料,可以查阅,但未明确是否可以复制,由此,给当事人制造了很多麻烦,因为复议材料只有经过认真研究,当事人才能提出针对性的意见。这仅仅依靠查阅是无法实现。
而且,异地的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被迫去复议机关,也很不方便。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否适用于行政复议程序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当事人可选择公开的形式和方式,譬如复制,和要求邮寄。
我认为,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行政复议就是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复议机关取得和持有的信息,就是典型的政府信息。但是,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为此,我还起诉过安徽省人民政府。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呢?第2条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上述司法解释的意思,应该是清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于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复议机关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形式和方式公开政府,可以起诉,但上述告知行为不可诉。
此前,我的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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