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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已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该补偿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赔偿诉讼中主张补偿决定书已经确定的内容,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因此判决驳回当事人有关赔偿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如认为补偿决定不合法,可另循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赔申1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包秋花。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赖兴光。

上述两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兴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诚,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浩。

再审申请人包秋花、赖兴光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涯区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赔终2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包秋花、赖兴光以认定房屋用地压占铁路16米红线显失公正,二审法院应就违法强拆造成的房屋损失,按同类地段市场价格直接判决赔偿等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天涯区政府已就涉案房屋铁路红线外部分的补偿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该补偿决定书至今仍具有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在本案赔偿诉讼中主张补偿决定书已经确定的内容,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因此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有关赔偿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如认为补偿决定不合法,可另循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就红线内部分房屋补偿问题,天涯区政府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亦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亦可另循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包秋花、赖兴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包秋花、赖兴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巧云

书记员        陈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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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4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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