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关键词

行政/行政确认/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三工”因素/交通事故/快递员

基本案情

原告康某忠为快递员,负责在责任区域内投递和接收快递。2021年6月24日中午,康某忠午饭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分拣点,沿途继续派送快递,因车辆损坏,到某加油站口附近维修车辆。康某忠在车辆修好后,继续前往分拣点。同日13时55分,康某忠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案外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康某忠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康某忠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3年1月16日,康某忠向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怀柔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4月10日,怀柔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康某忠受到的伤害,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康某忠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怀柔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京0116行初196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怀柔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怀柔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康某忠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是:康某忠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还是处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的理解,是指发生事故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事故伤害因工作原因所致。快递业务系新业态行业,快递员并无固定的工作场所,在其投递及接收快递的区域范围内,投递和接收点以及沿途均应视为其工作场所;同时,快递员亦无明确的上下班时间,投递及接收快递的过程均应视为其在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本案中,2021年6月24日早上,康某忠正常上班投递快递。13时55分,在投递了快递前往分拣点的途中,因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损坏,维修后准备继续前往分拣点时,发生了涉案交通事故,应视为其在工作场所内,即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关于康某忠发生事故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康某忠自述其午饭后在前往分拣点的途中投递了快递,随后修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同事将其快递车上未投递完的快递拿走处理。结合在案证据,考虑快递员工作实际及案发时正值618购物节的背景,康某忠的自述具有高度合理性,应认定其发生涉案事故时系在工作时间,而非在上下班途中。综上,康某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所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情形。怀柔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对康某忠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康某忠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裁判要旨

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在认定工伤时,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进行认定,而不应适用该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进行认定。

关联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修正)第14条第1项、第6项

 一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2023)京0116行初196号 行政判决(2023年11月24日)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11篇文章 26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478:杨某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超出相对人合理义务范畴的行政处罚决定,属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行政参考案例476:康某忠诉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快递员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三工”情形下工伤事故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475:中卫市某调理店诉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人民政府罚款案--虚假广告宣传的认定及处罚标准

行政参考案例474:赵甲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苏家坨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人民法院对妨碍诉讼行为作出处罚后,被害人就同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处理

行政参考案例473:上海某休闲保健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案--关于向法人送达行政法律文书的具体规则

行政参考案例472: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企业自主安排的福利年休假,企业可以具有通过公司规章制度或与职工自行约定予以安排

行政参考案例471:许某龙诉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为避免疲劳驾驶占用应急车道休息属于违法停车行为

行政参考案例470: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行政机关之间案件协查通知及所附相关材料不具有可复议及可诉性

行政参考案例469:李某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黄某波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变形玩具类产品的对比方法

行政参考案例468:韩某井诉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应适当让渡于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