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给陈有西律师的公开信:谈人权律师及其他

 

有西兄:

看到《人物杂志》新年问地球50人:@陈有西 一文,即你说的年度访谈,感慨很多,昨天发了几条微博。言犹未尽,决定给你写一封公开信,谈谈那篇文章涉及的几个问题。

在此之前,先说明两点。

第一点,尽管你在一年多前就拉黑了我,我觉得写公开信给你依然是合适的。因为我将谈论的是公共话题。

对于你拉黑我一事,我一直感到很好笑。拉黑我,或许可以理解,我说话太直接太尖锐太尖刻。但是,你在拉黑我之前,还拉黑了斯伟江,伟江之修养之才气之人品,但凡接触过他的人,恐怕是很少有人不叹服的。于是乎,我觉得你拉黑别人恐怕是心胸问题了。

昨天,有个帖子说你共拉黑了45千人(有西说,新浪给予的拉黑上限是2000)。我认为按照你的性情,是完全有可能的。我、你、伟江,甚至是称得上多年的老相识老朋友,你都会拉黑,何况别人?

尽管我很难理解你为什么不喜欢听到不同的声音,而希望看到一个失真的世界,让自己变成一个“色盲”,但我尊重每个人的选择,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局限和极限。

但是,不管是喜欢不喜欢,谈一些公共话题,应该不算冒失的。何况,你也算是律师界的公众人物。就律师界一些问题接受别人的质疑,自然是你的社会责任。

 

第二点,有位网友说,我昨天发帖批评你,是因为我看到那篇博文有些羡慕嫉妒恨,因为你成了地球50人心理不平衡了。

这种观点,有些幼稚也有些可爱。这些年,我也先后接到过几家二、三流杂志和网站的邀请,说是得了什么奖或成了什么人物。我都谢绝了。我觉得这些评奖并不那么严肃,这些活动除了扩大媒体的影响,对获奖者并无什么正面意义。不过,除了明显欺诈性的,我并不反对别人领奖并引以为傲。毕竟这是每个人的自由。我这样说,希望人物杂志等不会认为不尊重他们。

至于我,根据我的性情和所做的那些事,有现在这样的名气我已经感到很满足了。甚至常常很惭愧,感到自己付出的少,社会给予我的太多。

              1

接下来谈谈你的那篇访谈。我看了以后,总的感觉是很震惊。

第一段你对2013年的总结,“这一年我的成就感很大,并没有感到无力甚至失望。”我很惊讶,如今的司法环境如此恶劣,你怎么会有这种感觉呢?

文章中出现了两个例子,一是夏俊峰案和李天一案。

夏俊峰案,你是这样叙述的:“辩护夏俊峰案,夏伤害的后果是两死一伤,一审一个多月判死刑,律师是有罪从轻辩;二审一年多维持死刑,律师是无罪正当防卫辩。我接手复核审辩护,补强了一审的无罪的证据,纠正了二审的对抗公权的辩护思路,见到了最高法院法官,并提交《反映》引起了高层的重视,拖了二年半,最高法院换届后,仍然核准死刑。”

 

你作的是无罪辩护,可是夏俊峰死了,你怎么会没有无力感和失望呢,甚至成就感很大?难道仅仅是因为你“见到了最高法院法官”,“拖了二年半”?

我想问:从律师伦理角度来看,你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了什么位置?你对生命的敬畏又在哪里?

按照我的看法,你是应该向张晶母子鞠个躬,在夏俊峰墓前鞠个躬的,跟他们说你感到很无力很失望。虽然我相信夏俊峰之死不是你的错,你也尽力了,你至少应该代表法律人向他们表示一下愧疚。这是我们法律人欠他们家的。尽管,我不大了解案情,但是我相信你,因为你做的是无罪辩护。

 

李天一案,既然你认为李天一是被冤枉的,你呼吁了,你并且认为你的呼吁很强烈,但终究他被判刑了,你似乎也应该感到无力感和失望。难道不是吗?除非你心中只有你自己,委托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都无关紧要。

             2

再来看看第二段,是李天一案。因为人物杂志记者打电话给我说想听听我的意见,而且是一位好朋友推荐的,我不便拒绝。也在这里简单说几句。

你知道我的专业是行政法,没有代理刑事案件已经十多年了。虽然在专门代理行政案件之前,也代理过不少刑事案件,也看过不少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专著,但跟专业刑辩律师和专家相比,就差得太远了。

那么,我为什么很关注李天一案呢?在微博仅仅原创的帖子就有22条。我的插入点主要是:1、批评李双江和梦鸽作为公众人物缺乏社会责任感;2、对相关律师违背职业伦理的批评。这是我非常关心的两个话题,尤其是律师伦理。我曾经进行比较系统地学习过律师伦理,这方面我相信有西兄你远没有我精通。这些帖子如今还在微博上,我看了下基本没有什么不妥。

对于李天一是否有罪,我依然相信他是有罪的。我的判断依据,首先是,南都娱乐周刊在报道中,非常明确地记载,李天一曾经三次自认犯罪事实,梦鸽也签了名,这应该是非常有力的证据。这一点,我相信记者不至于造谣。其次,这是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至少有3个共犯自认犯罪,并指证了李天一,其中一位律师还向认为李天一案系冤案的律师下过战书。

司法最腐败,也不可能搞定那么多当事人和律师,而且是在案件引起了舆论极大关注的情况下,刑讯逼供根本不可能。讯问孩子们,监护人都在场。当然,如今法院已终审判决。但是,对李天一案,我了解的就这么多说的也这么多。

至于有西兄你在李天一案中充当了什么角,我至今不大明了,别人恐怕也不大明了。但你说自己立场超然、独立、客观,恐怕跟事实不符。

《博客天下》曾经报道,你受梦鸽委托组织过李天一案的专家论证会,在微博上你也过这样的表示,只是你说没有收过钱。到底有没有收钱,我也不得而知。按照你的性情,我不大相信没有收钱。甚至李庄案,听说你也收了30万元,那是同行受难。斯伟江则是免费代理的。这一信息是确切的吧?当然,根据李双江和梦鸽的地位,你也可能是受人之托,或者约定的是事成后收费,结果事未还成就没收费。其实,律师收费天经地义,但你说中立恐怕有违职业伦理。

              3

你的访谈,最让我愤怒的是第三段。我看到后,曾经给我们共同的两位朋友发了私信,表示了我的愤怒。

你说“中国大陆的一些律师,对社会转型太慢、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迟迟不启动,抱有深深的失望,产生了急躁情绪。今日一些中国律师,有3个榜样,美国律师的政治家功能,民国时期施洋大律师的煽动家功能,台湾美丽岛律师的革命家功能,认为中国律师要有担当,就要当民众觉醒的领头羊,要当街头革命家,要当新公民运动的发起者和坚定的支持者。”

我的第一反应,这是恶毒的栽脏和诋毁,我现在也依然这么认为。估计你也看到了,这么认为的律师不止我一个。有些同行平日里是非常理性的人。

中国大陆有谁在学习美国律师的政治家功能、民国时期施洋大律师的煽动家功能、台湾美丽岛律师的革命家功能?又有谁准备当街头革命家呢?

事实情况是,中国大陆只有一些律师,即所谓人权律师或者死磕派律师,在法庭或者法院坚守法律底线,当然也是坚守法律人的底线。

我是专门代理行政案件的,这些死磕派律师代理的是刑事案件,因此我很少和他们在一起办案。但也接触过其中的一些人,他们很谦和很理性很低调,但是他们很坚持,我认为他们才是律师界的灵魂,展现了律师的精神。

我和你一样,都是很现实的律师,收费干活,这些年也赚了不少钱。当然,你比我多赚了一些。在他们面前,我们应该感到惭愧。捞取了名和利,过着相当滋润的生活,还要在他们身上踹上一脚,实在是太不应该。

他们中没有人在以革命家、政治家面目出现,更没有打算搞街头革命,他们只是在法庭和法院坚持自己的诉求坚持法律的底线。

尽管如此,他们依然承受了极大的压力,因为有人企图把他们的行为意识形态化、泛政治化。因为不把他们的行为意识形态化、泛政治化,就没有打击他们的理由。

如果这些律师受到打压,可以肯定会从所谓的政治途径着手。这是我国的传统。而你把这些律师帖上政治化标签,就会给那些想打不压律师的人提供了依据。来自律师内部的评价,天然就给人以较强的杀伤力。说得直率一些,你的这种评价,比把律师归入新的黑五类,危害性更大。

有些学者非常宽容,呼吁律师界的团结,劝我不要再用过分激烈的语言批评你,但恰恰是这些有正义感学者也可能因为你的政治标签承受压力,甚至遭到打压。

当然,随着时代的变迁,我相信律师会产生更多的政治诉求,律师中也肯定会出现政治家。但是,这是以后的事儿。到那时,国家也会允许以至鼓励。

坦率地说,我很难理解你为什么这么做?似乎不是无心之失。难道把律师界说得很严重,能彰显自己的份量,因此能够获取些什么资本。抑或你仅仅是想撇清自已。

我不知道你还在幻想什么?我快50岁你快60岁,人生基调已定,诚诚恳恳地做人诚诚恳恳做事,才是正道。历史上不会有我们的名字,即使在刑事诉讼法教案的某个章节会提到你的名字,那也是一笔带过,而且只有小圈内的人知道。我的第一本办案手记的出版,曾经被认为是中国行政法30年的大事之一,就是这种性质。

没有丰功伟绩,如何在历史上留名?有西兄,你不会认为已经创造了丰功伟绩,或者以为这辈子还能创造什么丰功伟绩吧?  

           4

最后,说说你的“律师的战场在法庭”。这话,听起来很理性很打动人,似乎在什么场合都能得分。这也是我们所有律师的梦想。

但是,在我们内行人看来,如今恶劣的司法环境下,这种话基本上就是忽悠人的。譬如,一些案件,法院甚至不受理,也即进不了法庭,律师怎么在法庭上作战?一些案件,法院就是说枉法裁决,法庭变成了戏台,律师如何作战?

记得有西兄你网上曾经公开接过几起行政案件,譬如五粮液的案件,譬如南京有起拆迁,好像福建也有一起,不知道怎么样了?恐怕凶多吉少吧?这样的案件不死磕,能行吗?自己不敢坚持不敢死磕,却又不尊重坚持底线者,实非君子我当为。

如今的司法环境是如此恶劣,正直的律师恐怕都会问心有愧。唯有,资深骗子除外。

            5

所谓的公开信,实际上不是写给你,而是写给大家看。我的直率如果伤害了你,请多包涵。我说的都是实话,至少我是这样要求自己的。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1796篇文章 19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70:刘某明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以保护规范理论作为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重要基准

行政参考案例69:德国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新颖性单独比对原则及同一现有技术文献中存在矛盾记载时公开内容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68:吴某君诉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外汇处罚案件中对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的界定

行政参考案例67:深圳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用语解释的合理性

行政参考案例66:上海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

行政参考案例60:姜某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行政相对人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混淆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参考案例59:曾某龙诉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正当防卫在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中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8:宋某利诉某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而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变相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行政参考案例57:陈某蝶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行政机关应司法机关的要求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行政参考案例56:山东某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诉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限制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