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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道理来说,征收土地肯定是强制性的,自愿和征收在本质上就是不相容的。只要是确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通过协商土地所有权不肯协议出让,国家就得以强制征收。这一点,恐怕在任何法治国家和地区都不例外。

当然,土地被征收毕竟是土地权利人为了公共利益作出了特别牺牲,因此法治先进国家或者地区,都着力于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界定,并给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一般相当于当事人用得到补偿能够购买一块同样的土地。可是,我国法律却不是从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和给予尽可能公平合理的价格着手。从现实操作中,更是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就认为是满足了公共利益的要求,也就是说,只要征收土地符合城市规划,就认为是满足了公共利益的。因为所谓的实施城市规划,实际上就是将要实施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这实际上就是什么限制条件也没有了,征收土地既可以用于修路造桥,也可以完全用于商业开发,只要证明城市规划确实已经改变为如此就可以了。而且,通常的情形是,国家以每亩3万元、5万元的价格征收集体土地,然而以每亩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的价格出让。

既然如此,土地权利人怎么可能自愿呢?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又怎么来检验土地权利人的自愿呢?可是,具体表现是地方政府报批征地材料时提供征地补偿协议书。下面是笔者代理过的一起征地案件中的征地补偿协议:  

征地补偿协议
德土资征字[2008]014号
征地单位:德清县统一征地事务所     (以下简称甲方)被征地单位:武康镇五龙村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甲方需征收甲方需征收现属于乙方位于武康镇五龙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2〕27号文件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征地补偿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征用土地面积9.4251公顷(计141.377亩),其中耕地0.0095公顷,园地0.4613公顷,林地    公顷,农田水利用地    公顷,养殖水面    公顷,其他农用地0.1831公顷,建设用地8.8162公顷,未利用地  公顷。    二、征用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应支付乙方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如下:
按“区片综合价”计算
 地 类 一级区片   二级区片 合 计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耕地、园地、农水、养殖用地、建设用地   9.4251   42.75       9.4251   402.9230
林地、未利用地            

以上未计算在内的青苗补偿费和除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9.4818万元。  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452.4048万元人民币(大写: 肆 佰伍拾贰万肆仟零佰肆拾捌元整)。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除房屋以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甲方按本协议计算的征地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和本协议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本协议自动生效,由甲方根据实际批准征收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征地费用。如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未获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拟征土地仍归乙方所有并负责继续耕种。    五、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批准后,并且征地费用已全部支付,乙方应在10日内无条件地交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甲方接受土地后按规定用于拟建项目建设,但因规划调整等因素,可以调整建设项目。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自觉遵守,违约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于2008年6月25日在五龙村签订。甲方:德清县又一征地事务所 乙方:德清县武康镇五龙村村民委员会(签章)                   (签章)  代表人: 沈○○                        代表人:

  

其实,这是各地通用的格式文本。既然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院如此要求,地方政府自然只能不惜一切代价,采取一切手段取得征地补偿协议书。地方政府能够采取的手段,当然是威逼利诱村支书和村主任,或者和村支书、村主任一起威逼利诱村民。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列举的事项,都没有土地被征收重大,“举轻以明重”,土地征收当然更应该经过村民会议通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通过,谈何容易?因此,实践中,大多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但是实践中,大多没有考虑是否得到了村民会议授权。而且,即使村民代表会议,如果偶尔碰到了正直的村民代表,要通过也没那么容易。于是,有些地方就将小村并成大村,由大村的村民代表来表决是否同意小村土地被征收。可以这样说,实际上是由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来表决。如果再不行,就干脆伪造材料。

而且,从法律上说,即使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协议本质上仍然是有严重问题,是无效的。征地补偿协议,是从属于国土资源局的统一征地所和村委会签订的,是一个双方协议。而征地行为,涉及到利益最大的却是土地承包权人,而不是村委会或者村经济组织。现行的土地承包期是30年,以后还会更长。土地已经长期承包给某个农民,跟其他农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已经没有关系。而村委会着代表的就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是否被征收,村委会或者村经济组织,实在是无关痛洋的。即使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土地承包权是村委会或者村经济组织授予土地承包权人的,土地承包权效力当然是优先于所有权的。可是,真正有利害关系的农民却没有参加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这让农民们感到无所适从。

可以这样说,我们的土地征收制度本质上是虚伪的。这一虚伪的制度迫使基层政府、村组织、村干部只能采取虚伪的做法进行应付。这些人的恶劣行为启发、引导了原本简单的农民,致使他们变得道德败坏。征地行为走向哪里,道德败坏就被带到哪里。

我国虚伪的征地制度,正在日益摧毁了基层社会的道德基础。可是,谁又会关心这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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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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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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