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发明专利权无效/权利要求清楚/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自定义产品型号
基本案情
沈阳某工业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61029****.6、名称为“一种树脂基复合材料飞机零件拉形模具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树脂基复合材料飞机零件拉形模具的制造方法,其具体实现步骤如下:
a、以基体形状为体芯制造泡沫基体模型,以质量比为2100:400的比例将环氧基树脂材料与氢氧化铝粉混合成泥状混合物,然后将所述泥状混合物沿所述泡沫基体模型腔内壁贴敷,厚度达到50mm时,贴上一层玻璃纤维布,重复上述步骤直到基体模型腔填满为止,常温下固化24小时后树脂基体固化成形;
b、以表面形状为型芯制造泡沫表面模型;
c、将所述泡沫表面模型套在固化后的树脂基体上,在所述泡沫表面模型上方打好浇道及多个出气孔,自所述浇道向泡沫表面模型内灌入树脂材料,使泡沫表面模型腔填满为止;
d、常温下固化24小时,制成表面;
e、利用数控机床加工制成飞机零件拉形模具。
所述步骤a的环氧基树脂材料为SAM910树脂材料。
所述步骤c的树脂材料为SAM900树脂材料。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树脂基复合材料飞机零件拉形模具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e制成的飞机零件拉形模具包括基体,位于基体上方的表面及位于基体一侧的吊环。”
2020年12月1日,西安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沈阳某工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中的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为其公开销售的产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第507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西安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2765号行政判决,驳回西安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西安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269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西安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体现的是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划定专利权边界的法律效力,是判断专利权是否无效的法定依据。因此,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必须清楚、简要地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其中“清楚”要求主题明确、用词准确。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系沈阳某工业有限公司自定义的产品型号,并非本领域已有固定含义的通用术语。本专利说明书既未公开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的获得渠道,又未公开其结构、组分、性能、制造方法等信息,其所指物质不能确定。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后,无法合理确定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的含义,导致本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清楚。
沈阳某工业有限公司主张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是其在售的产品,进而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是清楚的。对此,法院认为,判断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应当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通过审查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关系作出评判。至于专利权人自定义的SAM910和SAM900型号树脂材料是否属于在售产品、无效宣告请求人此前是否购买过该自定义型号产品,因上述事实在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亦未影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普遍认知,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缺乏关联性。
裁判要旨
使用自定义产品型号限定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及附图既未公开该自定义型号产品的获得渠道,又未说明其结构、组分、性能、制造方法等技术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明确其具体含义,不能确定其所指物质的,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2765号行政判决(2022年12月26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269号行政判决(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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