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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日子,拆迁条例变革的话题又重新被提了出来,其中有关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拆迁的区分原则,从媒体报道来看,仍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一样。这自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文,但是这个条文却是非常弱智的,如果按照现在这样的规定通过,新拆迁条例就只能认为是弱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条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这一条文,基于公共利益征收,按照房屋的市场价补偿;基于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则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平等协调。将导致极其严重的问题。既然商业拆迁,是为了商业开发的,被拆迁人当然会要求利润分成。换句话说,基于非公共利益拆迁,被拆迁人肯定会要求按照土地使用权价格,来确定补偿额度。而开发商取得这些土地使用权,肯定都有巨大的利润空间,被拆迁人也将因此而暴富。就像已经在深圳发生的,基于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被拆迁人就会马上变成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而按照《征收条例草案》,基于公共利益征收,被征收人却只能得到几十万或者几百万元的补偿。这自然是不公平的。

举例说明,高速铁路建设正好通过某村庄,一部分村民的房屋正好在高速铁路线上,按照市场价补偿,每户得到补偿200万元;另外一部分村民的房屋则不在铁路线上无需拆迁,相反因为高速铁路贯通,变成了黄金地段,房地产公司决定进行开发房地产,讨价还价的结果,每户能够补偿500万元。这样的结果,要求被征收人或者被拆迁人服从,恐怕还是只能采取暴力手段。悲剧,依然无法避免。

在法治先进国家和地区,基于公共利益征收和非公共利益拆迁,在补偿方面大多是基本一致的,区别的应该仅仅是前者可以强制征收,后者无权强制拆迁。因为公共利益拆迁,补偿是按照同类地段未列入拆迁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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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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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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