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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媒体都在报道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事实上,所谓的全国首例,并非真正首例,在网上就能搜索到比这更早的案例,而是最高人民法院新近提倡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之后的首例。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法院率先开展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试点。

是否首例暂且不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真的值得提倡呢?

我个人认为是不值得提倡的,大凡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其实只有民事诉讼。以不动产登记引起的纠纷为例,《物权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登记不正确,可以提出异议登记,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然后由登记部门根据法院判决,纠正登记。当然,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可能民事诉讼,也可能是行政诉讼。更多的时候,应该是民事诉讼。

因此,当事人认为不动产登记错误,目涉及民事纠纷,有两个选择,一是提出异议登记后,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庭审理,胜诉的话根据法院裁决,要求更正登记;第二种是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庭审理民事纠纷,然后一次解决民事纠纷和登记问题。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存在民事纠纷,可以行使阐明权,让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中止行政诉讼,根据民事诉讼的结果裁决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同意提起民事诉讼,则可以驳回行政诉讼。

看起来,似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更有效率,但问题是,行政庭法官发达国家不懂民事法律,加上被告是人民政府,可以无法保证审判的公正。我们不否认个别法官可能既精通民法也精通行政法,但特例不应该成为制度建设的充分条件。而且,宣传到位的话,行政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存在。例外的情况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败诉,但认为登记机关有过错的,要求国家赔偿,不过这种情况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也同样存在。

因此,提倡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似乎是瞎搞。不动产登记,本质上只是对于民事权利的宣示,是备案同时宣告性质。只是因为我国畸形的行政权传统,才扰乱了这个问题。法律和法院应该倡导回归本质。权属问题本质上是民事问题,应该纳入民事诉讼轨道。

  

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宣判

2010-10-23 07:18:00

来源: 宁波日报(宁波)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陈 雷)昨天,鄞州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我市法院的一次重大尝试,并受到全国司法界的高度关注。

原告徐某1966年来到原鄞县洞桥镇插队落户,根据当时政策,徐某分得一间知青安置房,后经折价处理后归其所有。2000年6月,村民盛某在申请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将这间知青安置房登记在其名下,并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为此,徐某状告当地政府,要求撤销当年颁发的这个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盛某被列为第三人。盛某认为,当年政府向他颁发房产证的行为完全合法。因此,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徐某已于1983年将这间知青房卖给了自己,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法院最后决定,将这两起涉及行政和民事的案件合并审理。

鄞州法院昨天对此案作出了这样的判决:撤销原鄞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盛某的房屋所有权证;驳回盛某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本案审判长、鄞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光宏对这个判决作了详细解释:“当年,盛某在向当地政府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徐某的这间房子以自己的祖传屋为由一并申请了产权登记,鄞县人民政府对此进行审核并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从行政诉讼角度而言,应撤销这个行政行为。由于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原鄞县政府登记发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依赖于第三人盛某与徐某之间房屋所有权的确定。而盛某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盛某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不能更改徐某对这间房屋的所有权,从这个角度而言,原鄞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发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也同样应予以撤销。

这起全国瞩目的案件,究竟具有怎样的意义呢?张光宏表示,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力求争议获得实质性解决,鄞州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对两案合并审理,在审理行政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所有权争议,顺应了司法发展的方向,意义重大。

(本文来源: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开审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 

2010年09月24日 10:58:53

来源: 新华网浙江频道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昨天在(浙江)宁波鄞州法院公开庭审。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操作程序没有明确规定,此次审理可以说是一次尝试。

这是一起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案:徐某1966年插队落户鄞州,由当时的鄞县政府分给一间知青安置房。1980年,按政府文件,这套房子归徐某所有。徐认为,2000年区政府未经审查,把这套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盛某,于是把鄞州区政府及盛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盛某的房产证。盛某作为第三人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对该房屋进行权属确认。

鄞州区政府认为,此案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区政府给盛某颁发房产证符合当时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于徐某提供的“知青房产权证明书”,政府在登记中无从知道这个事实,不应当认定政府未尽到审核义务。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调解。

据介绍,以往,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后发现案件还涉及民事权益需要确权的,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先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由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先进行确权后,再提起行政诉讼,但此种做法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鄞州法院院长张光宏说:“为推进行政审判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法院率先开展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试点。鄞州法院审理的这一案件,是全国首例探索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件。”

(据青年时报 吴海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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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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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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