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恐怕谁也不会怀疑律师的存在,总的来说,是有助于推动法治进步的,但有时候,我又确实感到很困惑,律师对于法治进步的反作用到底又有多大?
所有的律师都依靠法律的实施来谋求生存和生活,但同时又不能不承认,不少律师却在个案中努力让法律实施偏离正确的方向。而且,往往,那些叱咤风云,能够呼风唤雨,且在律师协会担任要职的大律师所起的反作用越大。
给律师介绍业务 收“提成”307万元
南方网 2010-10-28 10:19:27 吴秀云
身为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室主任,李建军在广东中旅与广发行的历史债务重组处理过程中,安排其他律师事务所参与谈判并与之平分律师代理费307万元,因此被指受贿罪,昨天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
今年37岁的李建军是河南省商城县人,系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室原主任。200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0年1月7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李建军受贿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0年8月10日交由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08年,李建军在担任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旅)法律顾问室主任、债务重组小组成员期间,在参与处理广东中旅与广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广发行)之间历史债务的过程中,利用他参与债务重组具体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促成他事先与他人商定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广东中旅与广发行之间的债务重组谈判,待谈判成功后从中分取律师代理费。在各方的运作下,2006年6月,广发行与广东中旅以民事调解的方式了结了上述债务。之后,广东中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上述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负责人杜某华、赵某军先后贿送钱款共计人民币307万元给李建军。
起诉书显示,李建军退赃款247万元。广州市检察院认为,李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他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李建军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提供线索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依法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控罪
与两家律师事务所“合作”
●2005年至2006年,李建军与广发行资产清收处副经理周祥(另案处理)私下约定,由周祥推荐杜某华(另案处理)所在的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介入双方的债务谈判,三人平分律师代理费。事后,在2005年底至2007年7月期间,李建军先后四次收受杜某华贿送的现金人民币87万元。
●2004年至2006年,李建军与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的主任赵某军私下约定,由李建军促成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与广东中旅之间的代理协议,双方平分律师代理费。事后,在2005年11月至2008年8月,李建军先后七次收受赵某军贿送的钱款人民币2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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