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庭审中,农民们鼓掌两次。有些出乎我的意料。
当事人是浙江宁海县桃源街道后徐村300多位村民。2010年3月31日,几位村民在村支书那里发现了一份《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宁海县铁路建设指挥部征收后徐村土地4.8041公顷,并约定了补偿标准等。
协议上征地单位名称是宁海县统一征地事务所,盖章的是宁海县人民政府所属宁海县铁路建设指挥部。
村民们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后,2010年4月22日,我代理300多位村民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8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驳回复议申请,理由该“征地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且该协议在未经依法批准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上的影响”。
2010年9月28日,村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天,奉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的焦点有二:
1、征地补偿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
2、协议未经批准生效,是否就对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我们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一些论述,大多说得玄而又玄。如果我在庭审中,也说得玄而又玄的话,那么就不仅没有任何胜诉的希望,甚至在庭审中也占不了优势。
我表述得有些生动,我说一个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取决于协议确定的内容是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涉案协议共计6条,确定的内容是政府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我认为,政府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是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这几年遍地开花的征地,应该是少年儿童都已经知道了事情。
农民们第一次鼓掌。
第二次鼓掌是在最后陈述时。我说,本案应该是很清楚很简单的,实质就是地方政府感到报批征地手续比较复杂,就提早违法用地,宁海县人民政府自己出面不方便,就设立了一个临时机构即铁路建设指挥部,难道宁海县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出面征地是行政行为,应该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设立一个临时机构征地就可以不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了?法律显然是不会支持这种规避行为的,这样的诉讼,大家都心知肚明,是特定时期的一场游戏。
农民们第二次鼓掌。
好在法庭上,对于庭审掌握得比较有分寸,因此没有发生任何不愉快。
其实,我并不喜欢有人在法庭上为我的发言鼓掌,倒不是因为有什么压力,时至今日连政府要把我拿下我也不怕,自然也就谈不上有什么压力了。对此,一次一位同行开玩笑说,你现在名气已经出来了,没有人敢拿你怎么样了,否则引起的影响可能是世界性的,我说别人可以这样说,我却不敢这样想,我时刻都在严格依法执业,可谓谨小慎微。
我是感到,掌声难免会让坐在被告席上的代理人尴尬,毕竟大家都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还是应该彼此尊重。在法庭上,我的工作是把道理讲清楚,最好是连中小学生听了也能理解得很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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