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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发函警告基层法院,要求按照自己意愿裁决,国土资源厅会议宣告省高级法院生效裁决无效,省政府发函干预最高法院依法审判,如此等等,时下党政权力干预法院审判对抗法院裁决的事情,时有所闻。

不过,这只是公开见报的,实际情况比这要严重得多。绝大多数情况下,党政领导要干预法院审判,根本就无需什么书面材料,一个电话就足以解决问题,甚至在许多案件中,党政领导连招呼都不用打,法官和法院就会自觉按照党政领导的意思操作。这几年,我代理的案件大多数都是征地拆迁等所谓的重大敏感案件,也许没有受到党政权力干扰的案件,一起也没有。

然而,事情的发展到此远不是尽头。以上这些终究只是个案形式的干扰,很快这一现象就将上升到行政法规的高度了。

上个星期,我受全国律师协会委托研究《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现,这个由财政部起草的将要成为行政法规的《征求意见稿》,竟然赋予了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力。

毫无疑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除了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监督等政府内部事项之外,涉及赔偿请权利人部门,调整的是国家如何对于赔偿权利人履行赔偿费用的问题。换句话说,调整的应该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取得了生效的赔偿决定、调解协议、复议决定、法院的生效判决之后的事。对此,《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该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然而,《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却又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对抗这些法律文书,当然包括法院生效判决,对赔偿的决定进行实质性审核,也就是说,对“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进行实质性审核,如果发现“(一)赔偿请求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的;(二)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或者赔偿范围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三)赔偿标准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可以中止审核,赔偿请求人对此不服的,可以申请上一级机关复核,然后再由上一级机关对“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进行实质性审核。

事情到此还没有结束,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审核后,赔偿义务机关再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也有权对“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进行实质性审核,“发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总额或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核实,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处理。”也就是说,财政部门也有权对抗这些法律文书,当然包括法院的生效判决。

如果《征求意见稿》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变成了行政法规,上述条文得以保留的话,那么,即使在法院已经就国家赔偿作出了判决,已经生效了,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也有权予以对抗不予履行。我们恐怕又创造了世界法制史上的奇迹。

顺便要提到的是,即使确定国家赔偿义务的不是法院生效判决,而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的赔偿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一旦送达赔偿权利人,发生了确定力,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也应该受到拘束,应该切实履行。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权利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同样应该切实履行。财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为了加强对于国家赔偿费的管理,法律应该规定,在以调解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确定赔偿额度时,事先应该征得财政部门或者其他其他机关的同意。当然,法院应该是例外。这也是很多法治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附:

第六条(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审核)赔偿义务机关在审核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发现赔偿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同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一)赔偿请求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的;

(二)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或者赔偿范围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三)赔偿标准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审核,并告知赔偿请求人。

第九条(复核)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中止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上一级机关认为中止审核决定错误的,应当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恢复审核,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核。

上一级机关维持中止审核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审核人。

第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

(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三)应当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总额及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时,发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总额或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核实,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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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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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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