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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江家溇村陈雅琴等9位妇女,因为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江家溇村“城中村”改造中受到歧视,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

城中村改造是2009年6月开始的,项目规模是用地250亩,包括这些妇女享有共有权的宅基地。但她们说,没有看到过征地公告。

我接受委托后,2009年12月22日代理她们向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投诉,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越城区城南江家溇村”改造工程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由于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没有答复,我先后代理当事人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提出复议申请,之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法院以我投诉对象不明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期间,5月25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分局监察大队把几位当事人叫到办公室,向她们出示了浙土字B[2009]-018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说是她们宅基地征收是经过省政府批准,但不同意复印。

2010年6月11日,我代理当事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浙土字B[2009]-018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2010年7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受理本案。

不过,我们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浙土字B[2009]-018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发现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江家溇村集体土地是10.2609公顷,与250亩有着很大距离。当事人也非常肯定地说,她们的宅基地不在这个批文内,至少部分人不在批文范围内,因为她们彼此离得很远。

于是,我又回过头来,再次于2010年7月28日向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这次将投诉请求调整为“对非法占用投诉人宅基地等集体土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这样就不会有任何争议了。

9月14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答复称,上述项目建设用地已于2008年11月12日经市批准同意划拨供地,项目用地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为绍兴市城南城中村建设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江家溇村并没有任何项目动工建设。

于是,9月16日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2008年11月12日经批准同意划拨供地的批文。9月29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并提供了绍市国土字[2008]第76号绍兴市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10月8日,我代理当事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绍市国土字[2008]第76号绍兴市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理由是,涉案地块包含了当事人等宅基地,系集体土地,从未经过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批文作为国有土地划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前几天,省政府法制办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打电话给我,说是绍兴市人民政府对我们这次复议申请提出了异议,认为9位当事人已经对省政府的征地批文提出了复议申请,现在又对绍兴市人民政府的划拨土地批文提出复议申请,而这两个批文不是针对同一地块的,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绍兴市人民政府认为当事人必须明确自己的宅基地到底在哪个批文内。言下之意是,如果不能明确的话,省政府不应该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法律依据大概是,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该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这种观点,我非常不以为然。我说,普通百姓不可能有能力弄清楚自己的宅基地具体在哪个批文之内,她们也已经委托律师进行了努力,而根据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似乎她们的宅基地在两个批文内。《行政复议法》固然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该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前提是,行政机关应该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说,必须明确征收或者划拨的是谁的土地。

说着说着,我不禁有些激动,政府征收或者划拨别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甚至不告知老百姓是哪个批文征收或者划拨的,以此对抗她们提出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这实在就是无赖行径,我特别强调现在省级以下政府在征地拆迁纠纷的表现,常常就是无赖,只是我依然无法接受政府从法制部门的口径出来也表现得像无赖一样。

最后,省政府法制办经办人表示,他是想听听我的意见,这个问题会让绍兴方面弄清楚的。我由衷地感到,有些基本问题,如果省级或者国务院都不愿坚持的话,基层政府可能会更加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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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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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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